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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政策文号:绵府办发[2017]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绵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绵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6〕10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议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第五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评议考核的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各地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对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考核,根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7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具体指标和分值,报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第七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部门评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市区、园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当年12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三)实地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或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检查组,于当年12月底前实地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现场核查各县市区、园区自评材料。(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参考检查组现场核查和第三方评价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告,于次年1月中旬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第八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5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6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九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上旬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当年12月下旬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成员单位。第十条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并纳入各地各部门目标考核范畴。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对评议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县市区、园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一条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绵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绵食安委发〔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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