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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4日绵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为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和手段,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和框架,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和《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契机,以深入实施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抓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形成党政同责,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工作格局和职责清楚、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属地政府的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辖区内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三、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构建完备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高效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全面的污染源综合信息支撑体系,做到监管网格边界清晰、监管责任主体明确、监管目标任务具体。同时,加强责任网格间的联动,实现对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确保区域环境安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四、工作内容(一)网格划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以行政区域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绵阳市、县市区(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第一级网格:绵阳市行政区域。网格主体:绵阳市人民政府。第二级网格:各县市区、园区行政区域。网格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管委会。网格数:全市共划分若干个二级网格,分别为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安县、三台县、盐亭县、梓潼县、平武县、北川县、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仙海区及其余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网格单元:各县市区、园区、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根据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划、重点片区(工业园区)及监管企业为依据,具体组织划分网格单元。原则上乡镇(街道办)、县级工业园区应独立划分为一个网格单元。第三级网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网格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单元:在第二级网格主体的指导下具体划分。第四级网格:各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网格主体:各村(居)委会。网格单元:在第三级网格主体指导下具体划分。此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地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监管任务,将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设为监管网格。(二)网格职责。⒈网格主体。一、二级网格: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为一、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的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强化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的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负责划定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组织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明确监管工作组责任人和成员,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加强对所监管下一级网格的巡查、抽查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和接到的投诉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调查处理。三级网格和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网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为相应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确定本级网格的负责人,明确环境监管工作机构和任务,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检查、巡查、协调和报告工作,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要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四级网格:村(居)委会为四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明确本级网格责任人,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⒉网格责任人员。⑴一、二、三级网格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分别明确网格主体责任人、网格主要负责人、网格直接责任人等三级主体,实行逐级负责制。网格主体责任人:各级网格主体的行政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对本级网格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督促本级网格环境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本级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环境违法突出问题进行督查整改,对所属网格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网格主要负责人:各级网格主体的分管负责人为网格主要负责人,负责划定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对应每个下一级网格成立监管工作组,指导、监督下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组织开展网格内各项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工作。网格直接责任人:环境保护机构和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网格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开展现场环境监管,明确监管频次和监管内容,并做好监管工作记录。及时调查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妥善调处环境信访纠纷,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完成法律法规和网格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任务。⑵四级网格: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四级网格责任人。负责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落实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组织实施网格内日常巡查、协调和监督,协助上级网格开展环境监管工作。⒊网格成员。⑴环保部门。一、二级网格环保机构:统一监督各监管工作组工作。建立、完善污染源档案,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法按规定开展污染源巡查和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本级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和上级交办的案件,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重点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信息;对需多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的,及时上报本级网格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三级网格和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等网格环境保护机构: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四级网格环境保护人员:对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饮用水水源地等开展巡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调处环境纠纷投诉,协助上级网格处理日常举报投诉,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做好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工作。⑵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本级网格主体单位划分的环境监管职责,承担本级网格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等环境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立即上报本级网格主体,并建议网格主体单位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三)网格要求。⒈实行“五定”。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相关内容。⒉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⒊完善监管档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准确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资料,并保持动态更新。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四)网格运行。⒈巡查。上级监管工作组每年要对下级网格的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网格要对照网格职责,按规定对本级所监管的对象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和犯罪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⒉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进行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⒊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⒋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逐级上报;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考核评价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五)网格监督。⒈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责令下级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⒉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⒊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五、实施步骤(一)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2月20日前)。各级网格主体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认真部署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网格的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要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报市政府备案。(二)调整完善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根据环境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建立污染源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各网格范围、责任人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网格主体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全面排查和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网格化监管工作总结,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确保形成环境监管合力。(二)建立完善机制。各级网格要建立网格化管理考核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要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不断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确保环境监管效能。要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名单、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三)提升执法效能。各地要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建立环境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省级(含)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要督促三级网格监管责任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学习,迅速适应监管工作任务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网格主体单位确定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环境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充实网格执法力量,提高各网格环境监管效能。(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建立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排污者的主体责任,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排污单位和责任人。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侦办环境犯罪或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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