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企业优惠政策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绵阳市市级基础设施等建设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和《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政策文号:绵府办发〔2015〕8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绵阳市市级基础设施等建设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和《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5日绵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为加快绵阳产业发展,促进绵阳经济转型,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6号)精神,现制定绵阳市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暂行办法。一、总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绵阳产业领域,做强做大优势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二、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一)产业基金设立方式。设立方式包括与社会资本、中央省各类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县市区(园区)政府、政府平台公司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加等。(二)产业引导基金筹资来源。统筹市级产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符合使用规定的中央省可用于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中央省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绵阳的基金、县市区(园区)政府资金、政府平台公司资金、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三)实现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引导不低于3倍于产业引导基金的社会资本,其中投资鼓励类中小微企业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的2倍,且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60%投资于绵阳市产业发展。中央省设立的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绵阳的基金,按中央省相关规定办理。(四)产业引导基金投向。重点投资于以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民融合产业为主攻方向的八大重点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汽车、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化工、食品等)以及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商贸会展、文化创意、旅游、科技服务等。(五)产业引导基金收入收缴和安排。1.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其所得除取得的收益外其余收入应缴市级金库(市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他引导基金,按原资金来源渠道归还),纳入市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征缴工作由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2.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收入按规定缴入市级金库后,导致引导基金规模减少时,根据经营需要由市财政按规定另行安排。三、产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和管理(一)对子基金的投资。遵循引导性、间接性和市场化原则,产业引导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子基金,投资原则如下:1.引导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单支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到账时间,根据具体设立子基金的合作协议办理。(二)对子基金的管理。1.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与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2.参与建立绵阳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在未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参与募集在绵阳的其他产业基金。3.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四、子基金的设立与投资(一)择优选择合作方。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荐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应当确定一家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2亿元,参与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5亿元;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0.2亿元,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2亿元。2.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1)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2)募资能力介绍以及主要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书;(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4)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资料;(5)子基金管理机构成员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等其他应提交的资料。3.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2)具备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业务;(3)至少有3名且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4)具有募集大量社会资本的能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5)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子基金的设立程序。子基金实行申请者先申请,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申报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法律事务等进行调查评审后,报市引导基金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后,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组建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子基金的募集和设立。(三)子基金的投资。1.子基金应在绵阳市城区注册。组织形式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2.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3.子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经批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4.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股票(子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其配售部分以及参与绵阳市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除外)、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从事担保、抵押,不得对外资金拆借、赞助、捐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等。(四)子基金的收益与亏损。1.子基金存续期内和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2.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五、产业引导基金的退出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一)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分年度购买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引导基金公司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引导基金公司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果累计分红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如果累计分红不足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以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之和转让。3.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按建立子基金的相关协议办理。(二)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分年度购买的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计算,按上述原则办理。(三)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四)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退出:子基金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1年的;引导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正常目标的;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六、产业基金的托管银行(一)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绵阳市有具体经办机构的银行,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2.有意愿积极共同发起、设立、参与市人民政府推出的各类基金,并且在筹资、利率、时限、提供增资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银行;3.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4.无重大过失以及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根据融资来源及建立子基金的相关协议确定在绵阳的银行机构为具体负责办理。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市引导基金协调小组,负责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产业发展的项目库建设,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的对接,开展行业政策指导以及引导基金的行业投资决策等。(二)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审计检查。同时,市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制定引导基金评价制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费用和业绩奖励以及追加扩大引导基金政府投入规模的依据。(三)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财政局定期提交引导基金、子基金运作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收入上缴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点事项。(四)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以及投资子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绵阳市市级基础设施等建设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76号)精神,现制定绵阳市市级基础设施等建设投资引导基金暂行办法。一、总则市政府设立市级基础设施等建设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建设引导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实现绵阳科技城快速发展和社会资本合理回报的双赢。二、建设引导基金的设立和管理(一)建设引导基金筹资来源。市政府出资资金在市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社会事业等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中央省专项补助以及中央省相关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县市区(园区)政府资金;政府平台公司资金;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二)实现引导基金的放大效应。建设引导基金原则上引导不低于4倍建设引导基金的社会资本。(三)建设引导基金投向。建设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组建若干子基金。主要投资于绵阳市城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跨区域项目建设,并优先投资用于PPP项目。(四)建设引导基金收入收缴和安排。1.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其所得除取得的收益外其余收入应缴市级金库(市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他引导基金,按原资金来源渠道归还),纳入市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征缴工作由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2.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收入按规定缴入市级金库后,导致引导基金规模减少时,根据经营需要由市财政按规定另行安排。三、合理确定付费机制(一)投资规定的所有项目的子基金主要采用固定回报机制,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按项目类型设立的单支子基金采用以下付费模式:1.经营性的项目。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子基金原则上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比例可以由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合作方与基金管理机构按投资合作协议确定,或者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参与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的竞争。经营性项目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政府不承担支出责任。2.准经营性的项目。经营性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运营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为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子基金可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也可以采取固定回报投资方式。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比照经营性项目的方式参与投资;采取固定回报投资方式的,比照非经营性项目的方式参与投资。准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补助模式。3.非经营性的项目。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子基金主要采取固定回报投资方式。非经营性项目采用政府付费模式。四、对子基金的投资与管理(一)对子基金的投资。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以LP即有限合伙人)的形式,参与子基金的投资组建。投资原则如下:1.引导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认缴出资到账时间,根据具体设立子基金的合作协议办理。(二)对子基金的管理。1.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和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与运作。2.参与建立绵阳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在未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参与募集在绵阳的其他基金。3.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五、子基金组建(一)择优选择合作方。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荐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应当确定一家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2亿元,参与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5亿元;申请者为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0.2亿元,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2亿元。2.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1)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2)募资能力介绍以及主要出资人的出资证明或出资承诺书;(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4)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资料;(5)子基金管理机构成员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等其他应提交的资料。3.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2)具备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业务。(3)至少有3名且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或参与PPP投资基金合作的成功案例。(4)具有募集大量社会资本的能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1%。(5)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审批和设立。1.设立程序。子基金实行申请者先申请,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申报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法律事务等进行调查评审后,报市引导基金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后,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组建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子基金的募集和设立。2.子基金应在绵阳市城区注册。组织形式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3.既可设立投资规定的所有项目的子基金亦可按项目类型设立单支子基金。4.子基金投资总额应100%投资于绵阳市。5.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在10-30年,或者与投资PPP项目的合作期限基本衔接一致。6.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从事担保、抵押,不得对外资金拆借、赞助、捐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等。六、子基金的收益、回报和退出机制(一)子基金投资收益。1.子基金存续期内和结束时,实行固定回报投资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回报率(应与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的年化固定收益率一致)获得投资收益;2.子基金存续期内和结束时,实行股权投资的项目,按股权的比例共同享有投资收益。(二)子基金出资人的退出机制。子基金的退出机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转让份额和价格另行协商,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2.对投资项目实行股权投资方式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可由建设项目的政府实施机构方或其他社会资本回购,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租赁等方式,或者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出后产生的资产收益或亏损按基金投资比例分担。3.实行固定回报方式的,到期由政府实施机构方回购或社会资本购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租赁等方式实现盈利,相关资金纳入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和财政支出年度预算安排。4.子基金按照回购资金的到位进度,经协商一致亦可分年度退出。七、投资项目的申报决策管理(一)投资项目的申报管理。1.已经市委市政府确定建设且需基金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由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纳入基金投资计划并制定具体方案,报市引导基金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2.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与建设项目的政府实施机构、或者建设项目的社会资本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入规模、投入方式、收益回报、投入期限、回购机制、权力和义务等。(二)子基金投资资金的拨付。基金管理机构与项目建设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签订协议后,属于股权投资的,按投资协议约定,资金拨付给项目公司;属于固定回报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协议和项目资金需求,通知出资各方按认缴比例到位资金,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八、基金的托管银行(一)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绵阳市有具体经办机构的银行,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2.有意愿积极共同发起、设立、参与市人民政府推出的各类基金,并且在筹资、利率、时限、提供增资服务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银行;3.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4.无重大过失以及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根据融资来源及建立子基金的相关协议确定。九、建设引导基金的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组成市引导基金协调小组,负责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投资项目库建设,促进子基金与建设项目的对接,开展行业政策指导以及引导基金的行业投资决策等。(二)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的审计检查。同时,市财政局负责绩效评价,制定引导基金评价制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作费用和业绩奖励以及追加扩大引导基金政府投入规模的依据。(三)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财政局定期提交引导基金、子基金运作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收入上缴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点事项。(四)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以及投资子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一、公司名称绵阳市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二、公司性质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由市政府出资设立,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和运营政府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等,主要按市场化原则募集和运营社会资本,扩大投融资规模,支持绵阳市产业发展,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跨区域项目建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组建原则(一)遵循政府主(引)导与市场运作并举的原则。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方针和战略规划上,要体现绵阳发展总体要求,接受政府监督;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上,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遵循市场运作规律。(二)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既要充分发挥主(引)导作用,投资于前期投入大、短期难见成效且社会资本不愿介入,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同时要实现市场化运作,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三)严格规范管理与创新并进的原则。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要严格规范化管理,积极稳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在经营思路、业务拓展和投资产品等方面,要勇于创新、主动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四)坚持立足绵阳与对外合作并行的原则。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立足绵阳,根据产业发展导向、绵阳科技城发展规划决定资金投向和项目实施;同时要学习借鉴先进的投资理念、机制和策略,加强与国际国内优秀的投资机构合作,提升绵阳投融资管理水平。四、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和运营政府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等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等。五、注册资本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六、公司定位立足绵阳,面向中国西部,辐射全国,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转型升级为重点,做大引导基金规模,着力打造具有国内重要影响的资本投融资平台。七、经营思路推动社会资本向绵阳集聚及绵阳基金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以产业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为核心,通过引导投资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和海外资本等,实现对绵阳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强有力支持。八、公司目标(一)最大限度发挥好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在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扩大投融资规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二)培育产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引导投资,在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传统优势产业等领域中,加大投资改造,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出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一批企业成功上市。(三)争创一流投融资平台,带动资本投资市场发展。吸引一批优秀的国内外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创业人才在绵阳落户和发展,形成股权投资的集聚效应,助推绵阳金融产业和资本投资市场全面发展。九、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对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牵头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实施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完善的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综合考虑基金投资与管理的行业特点和市场客观条件,做到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资产保值与增值考核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规范运作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十、组织架构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由专业管理团队进行市场化的运作,在公司本部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并管理下属子公司。(一)董事会。由5-7人组成,是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机构,其中职工董事不少于1名。(二)监事会。由5-7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三)公司经营团队。组建专业的经营团队,其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名组成。(四)人员任免。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引导基金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出资人委派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由市财政局提名和推荐,按我市国企领导人员相关任免办法和程序产生。总经理、部分监事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确定,按我市国企领导人员相关任免办法和程序产生。下属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由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母公司管理体制任免。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党组织按市委有关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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