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企业优惠政策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绵阳城区管道燃气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燃气管理的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6日 政策文号:绵府办函〔2015〕2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解决绵阳城区管道燃气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燃气管理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日解决绵阳城区管道燃气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燃气管理的方案为解决绵阳城区管道燃气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原则,特制定本方案。一、完善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资料(一)责任分工。1.涉及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由发改部门研究解决;2.涉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的,由规划部门解决;3.涉及核发《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由消防部门解决;4.涉及需出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的,由质监部门解决;5.涉及项目土地办证的,由国土部门负责解决;6.燃气工程(房建、工艺)竣工验收资料,在燃气企业负责邀请各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由住建部门牵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二)分类处理。1.管道燃气企业违规操作,在无任何报建手续情况下,私自建设燃气工程,在未验收情况下供气的,先由规划、住建、质监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相关企业依法处罚,再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或检测。验收或检测合格的,办理相关证书;不合格的,立即通知进行整改,半年之内未完成整改的,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更换燃气经营企业工作方案。2.管道燃气企业因转让、兼并、重组等因素无法完善相关资料的,由发改、规划、质监等部门查证后,补办手续。3.对无法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采取以下措施:管道燃气企业负责邀请发改、住建、规划、消防、质监、安监等部门以及燃气专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等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查验,形成综合意见并作为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管道燃气企业负责邀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对企业所有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作为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依据。联合验收、安全评估完成后,由市政府出文予以认可后,方可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若管道燃气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组织联合验收或安全评估的,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二、妥善解决供气区域问题(一)解决供气区域矛盾纠纷。1.关于省天然气公司绵阳燃气公司与天新燃气公司、港华燃气公司在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内供气区域的纠纷问题(1)市城乡规划局撤销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启动区已划定的涉及省天然气公司绵阳燃气公司的规划红线。待调整供气区域后,重新划定规划红线;(2)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重新核发省天然气公司绵阳燃气公司的开挖许可证;根据市城乡规划局意见,对该公司违反规划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施工;(3)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协调解决省天然气公司绵阳燃气公司、天新燃气公司、港华燃气公司之间的供气区域重叠问题;对已划定且原公司已建设燃气设施的供气区域维持不变;对未建设燃气设施的区域可研究调整并按程序报批。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三家公司纠纷问题,做好安全维稳工作。2.关于孟林经鑫燃气公司与港华燃气公司在经开区供气区域的纠纷问题(1)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决孟林经鑫公司违规开挖、建设燃气管道等问题,拆除违规建设的燃气设施。(2)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协调解决两家公司供气区域的问题。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解决两家公司纠纷问题,做好安全维稳工作。(二)调整交叉、重叠的供气区域。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市住建局《关于绵阳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道供气区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绵建局函〔2015〕297号)要求,与相关燃气企业协商一致,将相关资料交由市住建局审核、公示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住建厅公示、审批。(三)妥善处理未经省住建厅批准的供气区域。对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资格的管道燃气企业违规占用且没有重叠的区域,依法对企业处罚后,由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按照“谁投资、谁服务、谁受益”原则,依法划分供气区域并按程序报批。涪城区、游仙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可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对供气区域实行有偿特许经营。三、解决港华燃气公司外资控股的问题港华燃气公司要与中资公司成立合资股份公司,由中方控股后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加强组织领导,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规划部门应在批准燃气设施建设前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在非本企业燃气经营区域建设燃气设施的,不予办理各项手续。(二)安监部门应严格执行管道燃气企业试运行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试运行;已超过试运行期限的,收回相关证件。(三)管道燃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四)坚决查处管道燃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管道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未在经划定的供气区域经营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和“燃气经营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顶格处罚。五、做好燃气安全工作(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善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资料,为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创造条件。(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加强燃气安全防范,坚决处理影响燃气安全的各类纠纷。城区不得引进新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避免企业之间争抢供气区域,杜绝群体性稳定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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