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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市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虽取得一定成效,但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市场运行不规范;部分换瓶站点和经销点未经规划设置;部分换瓶站点和经销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部分充装钢瓶不合格;非法经营现象仍然存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液化石油气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管理。绵阳城区范围内,按照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和“属地负责”原则由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监督管理,绵阳城区建成区和人口密集区不设置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换瓶(站)点,城镇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县市区、园区应建立健全由住建、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监管制度,定期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运输车辆及液化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市、县市区、园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三、实行规划管控,确保液化石油气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8.3.2条规定,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市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建局备案。绵阳城市规划区的燃气发展规划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企业申请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四、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当地液化石油气的行业管理,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的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须经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规定,实行一点一证、证点相符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申请在绵阳城市规划区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须经市住建局会同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查处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设立的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公安消防、工商、质监、运管、交警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五、加强液化石油气质量及设施设备管理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负责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负责液化石油气压力表等计量装置的监督管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气瓶、储罐、槽车、压力管道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维修和报废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其监督管理;对气瓶充装许可及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场站储罐、输送管道、气瓶、槽车、压力表、安全阀等压力容器、计量装置等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监督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执行在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制度,在用气瓶要标识清晰、登记造册、使用合规。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行液化石油气钢瓶电子标签标识制度,未实行电子标签的气瓶一律不予充装使用。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把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作为消防监督重点,配合住建部门对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的设立进行审查,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监督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督促其履行消防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七、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安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对新、改、扩建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查备案,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八、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工商管理凡经营液化石油气的企业,需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还需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设立批准文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液化石油气经营范围。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掺杂使假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章行为。九、加强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源头安全监管,依法对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而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进行查处。十、强化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本企业所设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气站、经销点的安全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提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用户提供定期上门检查和咨询等服务,在供应气瓶的同时必须附燃气及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资料。市、县市区(园区)住建部门应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通过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一、开展安全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燃气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警钟长鸣。加强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居民和单位进行安全用气指导,不断提高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本通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有效期为五年。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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