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企业优惠政策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1日 政策文号:绵府规〔2022〕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的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应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第三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组织管理,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项目实施调度管理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方案审核和概算批复等。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计划,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对采取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提供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用地规划许可,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领域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投资概算核定(含调整),加强对项目概算、预算的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监管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行业内工程量变更活动的监管,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或参与竣工验收;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谋划本行业项目储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结(决)算审计,必要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四条有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分级储备、滚动建库的原则,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分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有关市直行业部门负责编制各自领域年度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依次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可研深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活动,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符合《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抢险救灾工程,按该文件规定程序认定后可不招标,并根据建设性质在绵阳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预算控制价。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项目核准、审批文件中包含的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未达到规定招标规模标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人自愿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第二十一条鼓励有自行招标能力的项目业主实行自行招标。第二十二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等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第二十四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家、省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房屋建筑类项目,推行施工许可证分段办理,并压缩办理时限。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政府投资资金。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成果应及时报市政府,为今后规划制定、编制计划、资金安排等工作提供参考。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信用绵阳”网站,做好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综合评价成果运用等工作。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结(决)算办理等主体责任,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依规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投资规模等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对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失信惩戒;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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