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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南府函〔2023〕10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充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南府函〔2020〕97号)同时废止。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三、凡2023年11月1日起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实施征地的,按照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测算,在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四、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应包括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范围(细化到行政村)、区片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措施等,同时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要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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