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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嘉陵区西兴街道、都尉街道、南湖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征收西兴街道、都尉街道、南湖街道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2021年6月25日,南充市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707号)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范围。南充市嘉陵区西兴街道仲村沟社区1组0.0111公顷、2组0.0701公顷,花园社区4组0.5698公顷;都尉街道冯家桥社区8组0.5293公顷、11组0.2837公顷、12组0.0779公顷,何家社区1组1.0171公顷、2组1.3965公顷,杜家祠社区2组0.7869公顷、3组0.3851公顷、5组0.2510公顷、6组0.5912公顷、9组0.6112公顷,书房嘴社区4组0.3945公顷、5组0.3482公顷,木老社区1组2.2448公顷、2组0.9932公顷、3组2.8019公顷、6组2.3540公顷,净明院社区6组0.3719公顷;南湖街道射洪庙社区2组1.2882公顷、3组1.2742公顷、8组0.2533公顷,共计18.9051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16.8194公顷,建设用地2.0857公顷)。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一)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人员安置、地上附着物的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0〕97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执行。(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及安置情况。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四、嘉陵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充市2020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1〕707号)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南充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附件下载:1.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嘉陵区西兴街道、都尉街道、南湖街道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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