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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顺庆区新复乡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征收新复乡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批准情况。2020年11月5日,绵阳至西充高速公路(南充段)工程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至西充高速公路(南充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940号)批准征收,作为交通建设用地需要。二、征收土地范围。南充市顺庆区新复乡牧马岭村(原龟石坝村)3社6.0213公顷、4社1.6040公顷、5社0.2781公顷、6社0.0898公顷;牧马岭村(原泥屋垭村)6社0.9107公顷、8社1.6940公顷、9社2.5646公顷,共计13.1625公顷土地(其中:集体农用地12.4828公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0.6797公顷)。三、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一)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情况。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的人员安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0〕97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执行。(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及安置情况。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9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发〔2020〕2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四、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由顺庆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开展对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地面附着物及正住农籍户口核实、公示、补偿等工作,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事宜。五、自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登记补偿。被征地范围内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办理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停止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分户手续;农业农村部门、各乡(镇)政府停止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及其他权利所有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南充市顺庆区新复乡政府办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将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所在街道(乡)、社区(村)、社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资料等作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登记的依据。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绵阳至西充高速公路(南充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0〕940号)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南充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9日附件下载:1.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征收顺庆区新复乡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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