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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南府发〔2018〕1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8〕43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安排部署,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省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分类实施。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市级有关部门,对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并制作告知承诺书,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要提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措施,完善网上办理功能,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2月2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二)强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统筹推进。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对全市“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条件成熟一批,纳入整合一批。在我市已推行的“三十八证合一”基础上,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的目标。(三)强化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全市各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平台的应用,实现部门间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四川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和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平台推送、领取、使用企业登记、备案和审批信息,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级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事项,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相关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要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及时反馈接收和办结情况。(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对中、省事权的改革事项,相对应的市级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我市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进一步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细化工作举措,确保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市工商局要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不定期召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安排部署检查督查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统计涉及本系统各类改革事项新增的办理数、违法案件查处数、撤销审批数等,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工商局报送。(二)注重宣传引导。涉及改革事项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审批服务实体窗口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规范审批和管理。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做好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推广改革中的典型经验。要强化督查问效,大力推动和督促“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对工作推进有力有效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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