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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南充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南府发〔2014〕2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工商局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南充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2日南充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先照后证”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工作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理顺证照关系,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三、改革内容(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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