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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部门办事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充市部门办事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南充市部门办事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和推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切实加强部门办事大厅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办事大厅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9号)和《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2013年4月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及《四川省部门办事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川府政管〔2014〕15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办事大厅,是指因场地限制经同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政务服务事项暂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由部门单独设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办事场所。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场地能满足需要时,部门要及时撤销所属办事大厅,其承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第三条部门办事大厅按照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运行模式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自觉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部门办事大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9〕18号)要求,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第四条部门办事大厅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第五条部门办事大厅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适应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同时确定分管领导和部门办事大厅负责人。部门办事大厅从事审批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是部门素质高、业务精、服务意识强的正式在编人员,窗口人员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部门办事大厅分管领导、部门办事大厅负责人、部门办事大厅管理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名单在大厅对外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备案。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部门办事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第六条部门办事大厅要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行政效能“三项制度”。设立首问责任岗,明确首问责任人及其职责。进入部门办事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承诺时间要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并在承诺期限内限时办结。第七条进入部门办事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项目清单、制作办事指南、服务流程图,制作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服务标准,经同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审定后在本部门和同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申办。第八条部门办事大厅按要求接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相关数据实时录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程监督。第九条部门应当在办事大厅显著位置公示本级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投诉电话和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投诉电话,并设置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部门办事大厅应当定期向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业务办理情况以及改革创新等工作情况信息。第十一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编制、监察、法制和单设部门办事大厅的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听取部门办事大厅工作情况报告,分析研究部门办事大厅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办事大厅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部门沟通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监察、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严格问责追究。第十三条部门办事大厅规范运行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内容,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供评估意见。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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