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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南充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南充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7日南充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2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市本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18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考核采用百分制,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20分)(一)建立行权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机构)以及法制机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监督机制。(10分)(二)明确专门机构作为本地本部门行权平台管理部门,承担行权平台管理职责。(5分)(三)切实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工作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5分)通过对相关文件、内部分工表册等进行检查,无监督机制的扣10分;未明确行权平台管理机构的扣5分;年初无意见、年终无总结的各扣1分;全年未报送信息的,扣1分;全年未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的,扣1分。二、落实清单制度(15分)(一)完成行政权力清单编制和公示工作。(10分)(二)完成流程清单编制及公示工作。(5分)通过对网上公示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未编制行政权力清单的,不得分;未在本级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权力清单的,扣1分;流程编制不规范,未及时整改的,扣1分。三、确保规范运行(65分)(一)本地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全部进入行权平台公开运行。(5分)(二)及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权力变更目录。(5分)(三)建立健全行权平台运行管理制度。(5分)(四)推进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50分)依据行权平台网上统计数据,行政权力事项未纳入行权平台公开运行的,每有1项未纳入扣1分,共5分,扣完为止;未明确专人开展巡查的,扣3分;未建立运行监督工作台帐的,扣1分;发生的行政权力办件未及时录入行权平台运行的,1件扣5分;行政权力事项网上运行在省、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监察部门(机构)通报中被点名批评的,每次扣3分。四、加分项目(一)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受到中、省、市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分、3分、1分,其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二)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特色鲜明、成效突出,在中、省、市相关会议上作大会经验交流的,分别加5分、4分、3分;作书面交流或被相关媒体报道推广的,则按照前述标准减半加分。(三)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有创新,且创新材料经市政府审定的,每项加1-3分。五、减分项目(一)因人员调整,专职工作人员未做好工作衔接,造成工作滞后,产生负面影响的,一次扣2分。(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被中、省、市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分别扣5分、4分、3分。(三)行政权力运行中存在违纪问题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或被有效投诉的,或群众评议不满意的,每件扣3分。南充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责任追究工作(以下简称“责任追究”)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一)权责统一。(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责任与处理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五条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未公开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工作范围、权限、服务电话、举报电话等)。(二)未公开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三)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未动态录入行权平台的。(四)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第六条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二)未公开全部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三)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四)当行政职权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要求修订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的。(五)受理行政权力事项后,未及时录入行政权力运行系统的。(六)录入行政权力事项,出现超期预警事项的。第七条权力运行不规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未按法律法规设定授权,擅自设立行政权力的。(二)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三)在权力运行中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第八条监督管理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在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三)不按省、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四)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第九条考核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在全省综合评价排名最后三位的县(市、区)。(二)在全省综合评价排名最后十位的市级部门。(三)在全市综合评价排名最后一位的县(市、区)和最后三位的市级部门。第十条责任区分(一)应当报经主管领导审批而未报批,造成第五条至第八条情况之一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批或同意,造成第五条至第八条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承办人明知行为会导致主管领导失误,而不提醒和建议的,承办人承担全部直接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提出了正确的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造成第五条至第八条情况之一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责任追究方式出现第五条至第九条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报请相关部门或机关作出处理。(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口头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程序给予组织处理。(四)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处理。(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整改。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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