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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9日 政策文号:南府办函〔2010〕10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新型农保制度试点的逐步开展,过去的农保制度设计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了推进新旧农保制度的顺利对接,现对《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请遵照执行。一、参保对象及年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二、缴费标准和方式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农民按以上标准自己选择,按年缴费。三、超龄人员的缴费年满60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的,可一次性缴费15年,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但年缴费标准上限最多不超过2000元。四、参保缴费补贴县(市、区)政府按照新农保政策对自愿参保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补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五、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模式计发,即: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部、省确定,非试点县(市、区)暂不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养老金个人帐户积累总额÷139七、死亡退保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将其个人帐户积累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者,个人帐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合法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通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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