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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南充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及接受工作监督。第二章专项报告准备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时间要求作出工作安排,组织撰写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有关工作部门撰写,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按文稿审签程序送审。市政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后,应立即牵头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进行修改,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第五条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并认真听取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收到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后,应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三章专项报告审议第六条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内容仅涉及市人民政府一个工作部门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该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市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提供必要的材料,回答询问。第四章审议意见及决议办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并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修改意见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改,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提前5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作出决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主题词:行政事务专项工作报告△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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