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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市部分农房倒塌、损毁严重,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提高农房建设质量、设计施工水平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等文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一)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农民建房抗震设防的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我市阆中、南部、西充属地震设防地区,农房建筑结构质量应符合抗震要求,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确定。(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办理《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开工许可证》(即“一书一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逐步引导农民建房进行勘察设计。农房设计应体现川北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震、防洪、防火等规范要求。建房三层以上(含三层)300平方米以上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图。(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村镇农(居)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仍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农(居)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5〕122号)执行。对于镇、乡、村规划区外的三层(含三层)300平方米以上的农民建房管理仍按规划区内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管理。二层以下农民建房技术质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原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8〕175号)和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技术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指〔2008〕193号)执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二、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一)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7〕129号)精神,建立健全相应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认真履行镇、乡、村农房规划建设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镇乡村规划建设质量安全及农房建设工作。(二)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要积极引导取得工匠资格证书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成的农民建房建筑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建房工程。三、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保障措施(一)通力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履职尽责,确保农房建设监管措施到位。(二)加强执法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农房规划建设、土地、质量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增强农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建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发现农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予以制止,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对农村违法建房高发地区,当地政府要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三)搞好技术服务。各地要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建房知识和抗震防灾常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房建设,鼓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农房设计,鼓励注册建造师以个人名义组织农房施工,鼓励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从事农房建设监理和技术咨询。有计划地组织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建房户提供技术服务。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农房建设技术服务管理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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