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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发改委《关于开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开展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我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已进入总体规划纲要草案和专项规划编制阶段,为进一步加快和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我市重点专项规划的设置和编制部门1.“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由市农工办牵头,市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编制。2.“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由市经委牵头,市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3.“十一五”及2020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由市交通局负责编制。4.“十一五”及2020年城镇化发展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国土局、民政局等部门参与。5.“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技局负责编制。6.“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市旅游局牵头,市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文化局、环保局参与。7.“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由市教育局负责编制。8.“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编制。9.“十一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由市文化局负责编制。10.“十一五”人才规划,由市人事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参与编制。11.“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由市劳动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参与编制。12.“十一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由市商务局负责编制13.“十一五”生态建设规划,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参与编制。14.“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由市环保局负责编制。15.“十一五”及2020年能源发展规划,市重点办牵头,市经委、水利、建设、农业局参与编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专项规划编制的改革精神,市级有关部门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后要组织评审(评审时要有市发改委参加),并报市政府审批和对外公布,各专项规划务必于2006年6月30日前定稿。行业专项规划要在符合“十一五”总体规划要求,与重点项目规划、其他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前提下,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和行业职能负责编制,具体衔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二、专项规划编制程序为保证专项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按程序编制,形成行为规范、衔接协调、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工作机制。(一)前期工作。专项规划牵头编制部门应拟定详细的编制工作方案,具体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作用、内容大纲、需衔接的领域、论证方式、编制进度及拟审定发布的机关等。(二)起草。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起草专项规划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国防设施领域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人员、组织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三)衔接。为防止各项规划出现矛盾,确保全市各类规划合理、协调统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主动与总体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部门衔接。衔接内容主要包括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重大项目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等。(四)论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专项规划草案形成后,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组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论证、未形成论证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不得报送市政府审定,更不得自行对外发布。(五)发布。所有的专项规划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应向社会公布。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确需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原程序编制修订后,经审定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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