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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7日南充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新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南充提供重要保障。(二)基本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2.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4.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5.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5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39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后的重要湿地应设定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五)明晰湿地管理事权划分。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明晰各级湿地分级管理中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加快健全全市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落实好投入,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市上负责编制《南充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要在搞好湿地普查的基础上,编制各自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对各级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2020年以前,湿地总面积超过1.5万亩的县(市、区)要确保至少建立1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特别是嘉陵江、西河、东河流域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段要优先建立保护区(或湿地公园),加强保护。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居)三级管护联动网络,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全国、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将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科学开展全市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全市水库、河流等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实现有增无减。〔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督管理制度(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制度。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严格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湿地功能和用途。〔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旅游活动的监管。建设涉及湿地的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工程,应当兼顾湿地保护需要,最大限度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建立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联动机制,依法对湿地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对破坏湿地资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认真落实《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特别对违规河道采砂、违规电鱼等行为要强化打击,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十三)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复方案并负责进行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各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十六)完善生态补水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来源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十七)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市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市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和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十八)明确监测评价主体。市林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技术规程与标准,组织实施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十九)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市林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级重要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和监测网络建设标准,建立一般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建立健全全市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牧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二十)做好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结合河长制工作开展,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完成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二十二)完善湿地保护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各湿地公园和保护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园(区)管理办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和政府投资主体原则,探索以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湿地保护修复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省对全市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主要湿地的项目支持和财政补助。在确保湿地保护和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管理。〔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二十四)加强科研监测。加强湿地与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针对重点保护湿地动植物开展科研监测活动。〔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两级要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野生动植物保护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并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要将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内容。要依托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湿地学校),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市林业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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