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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南充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为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林业执法队伍,理顺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8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11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理念,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林业新形势的需要,在全市林业系统开展以森林公安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通过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全市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为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现代林业、促进绿色增长、加快构建嘉陵江中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南充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二、基本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本着有利于简化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效能、强化依法管理的目标,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规范完善森林公安机构的情况下,调整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相关机构职能职责,做到精简、统一、效能,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二)职权清晰、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林业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实现行政监管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权责统一。(三)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按照“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工作思路,先将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与自然保护区、湿地及森林公园类等林业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纳入本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内容;林木种苗、森林检疫、木材运输3类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最终实现一个系统只保留一支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改革目标。改革后原有的执法机构、人员在林业系统内部可作调整。三、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式、范围和时间(一)实施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110号),由市、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行使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大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二)地域范围。在市、县(市、区)两级实行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三)权限范围。根据我市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实际,以及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现状,决定由森林公安机关行使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计5类74项)以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上述权力。具体范围为:1.森林资源类(共计17项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类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2.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共计24项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类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3.森林防火类(共计10项行政处罚权)。《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有关森林防火类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4.自然保护区、湿地及森林公园类(共计15项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自然保护区、湿地及森林公园类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5.防沙治沙、血吸虫病防治及退耕还林类(共计8项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防沙治沙、血吸虫病防治及退耕还林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权力范围以《南充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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