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南府办发〔2015〕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境内绵(阳)至西(充)、营(山)至达(州)等高速公路建设,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9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全力做好新常态下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一)深刻认识用地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用地保障工作是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事关被征地农民和投资建设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西部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部署,落实“提前介入,程序不变,缩短周期,绿色通道”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高速公路用地保障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依法顺利实施。(二)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项目公司是建设用地的主体,负责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地拆迁申请,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用地拆迁范围,提供项目征(占)用地的相关审核材料等。各级发改、交通、国土、财政、审计、林业、人社、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作为,认真做好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施工正常秩序,防止随意阻工现象发生,为高速公路建设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地和施工环境。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三)全面实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并印发了《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88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政策标准,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项目概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充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2号)规定执行,其中:堰塘、鱼池(塘)按砌体实物部分和养殖水面两类进行补偿。浆砌鱼池(塘)300元/立方米;砖石砌筑鱼池(塘)380元/立方米;土鱼池(塘)30元/立方米标准补偿。普通鱼池(塘)水面按5000元/亩,精养鱼池(塘)水面按8000元/亩标准补偿。地面杆、管、线等附属设施,按原有规定依法依规协商解决。(四)准确界定土地权属和地类面积。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应根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并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公布的成果相统一。勘测成果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使用国有土地需经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或个人)签字认可,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五)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和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费和社保资金挂账,确保征地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社保资金预存款制度。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各级国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和社保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按不低于应缴纳总额的80%提前向相关部门预存征地补偿和社保费用。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务必确保被征地各项补偿及时足额到位。三、规范用地程序,按规定和要求公开征地信息(六)严格履行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各级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批前、批中、批后相关程序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特别是要采取多形式、多途径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业主单位应主动缴纳土地征收相关费用,领取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落实征地批后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七)严格临时用地的管理。临时用地应统筹纳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应严格履行报批规定,并切实依法兑现补偿和恢复工作。工程施工涉及的石料场、砂石场、弃渣场、堆料场、搅拌站和临时便道等占地按临时用地处理,由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等规定执行。占用耕地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由业主、施工方及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复垦事项;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临时用地复垦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国土、农牧业等部门申请验收并进行耕地质量评定。国土、农牧业等部门要按照“占优补优、数量不减、质量提升”的原则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相关程序交付村组使用;验收未达标的,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完善,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复垦后耕地面积少于原耕地面积的,对减少的耕地面积应按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补偿,并按减少的耕地面积相应收取耕地开垦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地生产条件,同时符合林业管理有关规定。四、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落实被征地农民安居工作(八)切实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国土、规划、住建、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九)多措并举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产权调换、留地安置、货币安置等多元化安置途径,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在充分尊重被拆迁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主要采取留地安置方式,重新划定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五、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十)从严调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按照立项审批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用地,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对于重要的控制性工程用地,在符合有关规定和用地条件情况下可优先安排使用。本着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用地规模、布局等方面再进行优化,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十一)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准直接将集体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非法批地行为和“以租代征”占地建设、施工单位随意扩大用地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并限期整改。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十二)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