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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稳步提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以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一、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16年度城镇居民(含城乡统筹居民,下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20元。享受政府补助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30元,县级政府补助90元;“三无”人员、“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同级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在城乡医疗救助金中补助个人缴费120元;未纳入低保的未成年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成年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补助个人缴费120元。2015年缴纳2016年度费用的均执行此缴费标准。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标准从人均40元提高到人均6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按定点人数预算包干管理,其中2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按管辖区定点人数包干给定点医疗机构;另外40元用于报销居民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从200元提高到300元。三、本政策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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