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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好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一)完善环境政策标准体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抓住赋予设区的市在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享有立法权的机遇,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市人大的协调配合,研究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科学合理划分环境保护层级事权,明确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和重点。(三)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健全区域和流域联动机制,区域、流域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商、信息共享、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纠纷处理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各地公安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环境保护等部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动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2015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全面排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录入“一厂一档”数据库,并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对市政府2015年1月组织开展的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中通报的问题,逐一专题研究、整改落实,整改结果和大检查情况分别于7月底前和9月10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五)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1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向社会公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业集中区等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二、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并将清理整改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目标督查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依法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七)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加快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八)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九)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市环境保护局每年要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一般企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三、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协调解决影响本地区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本地政府在发展中必须优先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2015年7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十一)严格落实有关部门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督促下级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履行环保法定职责,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农业、林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自2015年起,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市环境保护局每年要对全市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十二)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落实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十三)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设立社会环境监督员、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四、强化环境执法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人员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十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加强人员配备。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设立农村环境保护监督员。大力提升环境监管队伍综合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对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十六)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环境监管现场执法和专业执法的特殊性,大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切实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5年底前,全市完成“一厂一档”数据库;2016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17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强化自动监控、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十七)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目标督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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