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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8日 政策文号:威府发〔2017〕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2017年7月21日十四届县委第39次常务委员会议和2017年6月26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8日威远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在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区域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范围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二、房屋征收依据(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三、房屋征收工作方式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实行模拟征收方式,即:房屋征收主体先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模拟征收工作期限内协议签约率达98%,则征收部门申请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合同签订率以每幢产权户为单位计算);协议签约率达不到98%,则该房屋模拟征收工作终止。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动转为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不再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四、征收补偿(一)补偿方式1.单位产。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2.私产。采用货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贴、补助、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终结房屋产权。(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按照《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协商、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产生。2.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相关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三)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标准序号补偿构成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2政策性补贴购房补贴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公摊面积补贴被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个产权户15平方米公摊面积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计算。3政策性补助搬迁费住宅按每个产权户1000元/次,计发1次;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低于1000元计发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发,每月补助费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算,一次性计发12个月;非住宅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0.8%计算,一次性补助6个月。4政策性补偿电话移机补偿费20元/部空调移机补偿费200元/部数字电视补偿费100元/户独立水表补偿费3000元/户独立电表补偿费3600元/户独立天然气表补偿费3400元/户5政策性奖励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模拟征收通知》规定的第一时间段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在第二时间段30日至45日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一次性奖励;超过45日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15日内履行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3000元;在20日内履行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按8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2000元;超过20日后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商业、办公、仓储、企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奖励,低于2.5万元的,按2.5万元发放。整幢(或院落)搬迁奖整幢(或院落)被征收人在20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5000元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6购房奖励(凡在我县行政区范围内新购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以户为单位享受此奖励)新增购房安置面积奖励每户按2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30%进行计算。对持有一、二级残疾证或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奖励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70%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新增购房安置面积奖励=2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30%或70%,(70%是指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低保家庭)。物业服务费奖励被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个产权户购房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物业服务费奖励,按36个月计算。(四)被征收房屋补偿、补贴款的领取和支付自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生效之日起,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携带相关手续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房屋补偿、补贴款。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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