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威远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政府和县委的领导下,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认真践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加速转型升级、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丽威远”的发展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并领导县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第七条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第八条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第九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环境保护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第十条县长出国(境)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第十一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审计主管部门在县长和市审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第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第十四条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十五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十六条完善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七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第十八条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行政决策权限,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第十九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县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二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六条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向县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提请县政府讨论并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代拟稿)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第二十九条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第三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晓、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第三十一条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县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县政府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第三十二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要同步加强政策解读。第三十三条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第三十五条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加强县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第三十六条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第三十七条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第三十九条加强全县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县级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第四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处理重大信访疑难问题,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第四十二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四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三公”经费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第四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九章会议制度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第四十七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非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含中央、省、市垂直管理单位)、镇政府镇长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武警威远县中队、消防大队、防化营负责人和群团组织、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县长确定。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县政府重大改革措施和其他重要工作;(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四十九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五十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委农工委、县目标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段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及其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五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市政府及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五)讨论通过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威远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威远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六)研究分析一个时期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七)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事项;(八)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第五十三条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县长审批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确因特殊原因,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未经批准同意一律不得缺席,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新闻办主任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未经县政府相关会议集体决议或县长、副县长均同意,任何人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县目标督查室负责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第五十七条县长办公会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委农工委、县目标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长办公会每月召开。县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重点工作。会后印发县长办公会议事通报。第五十八条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十章公文审批第五十九条县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和实施。第六十条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越级报送、多头报送,不得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各镇和县级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和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请示、报告应严格分开,坚持一文一事,严禁报告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第六十一条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和上级来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要事项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第六十二条县政府重要发文包括请示、报告、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安排部署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以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议案,人员任免等,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署或签发。县政府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签发。一般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第六十三条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不含县政府办公室内部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签发;特别重要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第六十四条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县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第六十五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在签发之前,一般性文件必须先经拟稿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层层把关;县政府纪要、涉及全县经济建设的协议、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还必须经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由有关部门将经过充分论证的草案(代拟稿)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经所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县政府制定的目标考核、督查方面的文件,由县目标督查室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第六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第六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十一章政务活动制度第六十八条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镇、部门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第六十九条未经县政府书面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扬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第七十条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基层负责人迎送。第七十一条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第七十二条县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十三条副县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互为AB岗。互为AB岗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岗的领导同志同时外出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其行政务活动职责。第十二章纪律和作风第七十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第七十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第七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第七十七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七十八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第七十九条县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十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离开本县,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事先报告县长。县长、副县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县长、分管副县长书面报告。对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县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第八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执行力,对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完成并反馈执行情况,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十三章附则第八十二条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第八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