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企业优惠政策

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 政策文号:威府发〔2015〕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威远县科学技术奖。威远县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条威远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威远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的公民和组织。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威远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在奖励活动中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七条威远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第八条威远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特殊贡献的人员;(二)在科学技术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三)在社会发展领域进行技术创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对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第九条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一)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二)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实现较大创新或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软科学研究和科学管理中,取得的成果对推动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并运用于实践取得显著成效的。第十条威远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完成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和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报奖项目,应当经过三年以上的应用实践检验。第十一条威远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1名。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项,项目主要完成人分别不超过7人、5人、5人。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不受当年奖励项目总数限制,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第十二条威远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一)各镇人民政府;(二)县级有关部门;(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三条推荐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规定进行鉴定,并已报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项目。第十四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威远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办理。第十五条威远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参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选和参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作出认定结论,作出奖励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对征得的异议,由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威远县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员和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授奖。第十九条获威远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5万元。获威远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完成单位颁发奖状,对项目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项目发给奖金: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第二十条威远县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第二十一条威远县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和获奖项目编入《威远年鉴》,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第二十三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威远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县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县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对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威远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威府发〔2004〕63号)同时废止。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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