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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维护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内江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入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第三条我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县级管理、县级编制。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预算年度单独编制,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入县政府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县财政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县国资办和其他县级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第二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国有资本收益内容标准;(二)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三)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四)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具体组织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办法;(二)具体编制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三)具体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县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四)组织收取县国有资本收益;(五)组织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第八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一)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办法;(二)编制提出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建议方案;(三)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第九条国家出资企业主要职责:(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四)按规定向同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第三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为国家出资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级政府补助等收入,包括:(一)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和股息,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二)上级政府补助收入;(三)其他收入。第十一条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取:(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收取;(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收取;(三)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收取;(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据实申报,按规定收取。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商有关单位制定。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第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用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发展,提高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大对民生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和谐。第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三)其他支出,包括向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调出等方面的支出。第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支出实行项目管理。各预算单位编制的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草案。国有企业提出具体支出项目申请时,应按项目逐个报送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的实施计划等。第五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与政府公共预算等相互衔接”的原则。第十七条每年6月至次年1月为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周期。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上一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县的具体情况,提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要求。第十八条预算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布置,根据所监管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和提出的支出项目预算,编制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第十九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编制本级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第二十条县财政局编制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县财政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和格式报上一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的编制办法,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规定和上一级财政部门要求制定。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组织收取应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第二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计算申报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占用或者拖欠。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配合县财政局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审核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申报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预算单位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批复的用途、范围、时间等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制度,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范围和金额。第三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和报批。第三十一条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国家出资企业改变产权归属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预算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第七章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第三十二条预算年度终了,国家出资企业应向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报送县财政局。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年度决算建议草案,汇总编制我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县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县财政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县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上一级财政部门。第三十六条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应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企业章程弥补亏损、分配利润,计算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局应会同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第四十条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县财政局、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县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和个人隐瞒、拖欠、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本收益的,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县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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