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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威远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2月5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6日威远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3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深入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24〕4号)要求,结合威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以及市委八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政府统筹、行业主管单位组织、专营单位落实”的工作原则,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二、实施范围全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瓶改管”或“瓶改电”申请,由城镇燃气或供电专营企业进行改造,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一个用户只能享受一次“瓶改管”或“瓶改电”优惠政策。(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企业单位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以下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三、工作内容(一)明确工作目标。各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加快开展“二类场所”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根据排查情况,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2月8日前报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二)按时分类推进。即日起至2月8日,完成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台账,完备改造前期手续。2024年2月9日至4月30日,攻坚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年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三)加快实施改造。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加快办理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审查和管理。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承担改造任务的企业需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四)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基本要求,承担改造的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把控好材料设备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指导用户安全规范使用燃气和供电设施,确保燃气、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五)加强价费监管。加强抽查检查,督促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由城镇燃气、供电专营企业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到位。四、资金筹措按照“政府奖补一点、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瓶改管”或“瓶改电”申请,由各镇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科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科局分别牵头组织城镇燃气、供电专营企业,做好“瓶改管”“瓶改电”改造工作。(一)“瓶改管”优惠政策对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前申请“瓶改管”,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用户,其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根据燃气安装合同及开具的税票金额由政府奖补4000元、企业补贴3000元,优先进行企业补贴,企业补贴和政府奖补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二)“瓶改电”优惠政策对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已实施一户一表(以供电专营公司开户名为准)的电力用户向供电专营企业申请“瓶改电”,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对报装容量在160KW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报装实行“零投资”,计量表及以前的改造由供电专营公司出资建设;计量表后内部线路由电力用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改造费用按政府奖补一部分、用户承担一部分的原则,根据报装容量由政府奖补50元/KW,补贴上限为3000元/户。五、兑付程序(一)受政府奖补和企业优惠的“瓶改管”用户,按现行收费标准计算燃气安装费,其企业优惠部分,由实施改造的城镇燃气专营企业在收取燃气安装费时直接减免收取。城镇燃气专营企业在收取燃气安装费时按程序向用户直接减免企业优惠后,将用户申请表、燃气安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正式发票等相关资料经所在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提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资料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县级财政奖补,同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省、市政府奖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归集省、市、县三级政府奖补后拨付至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兑付改造用户。(二)“瓶改电”的政府奖补资金,由改造用户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奖补资金申请表、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提交所在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县经科局复核,县经科局复核资料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县级政府奖补,同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省、市政府奖补。县经科局归集省、市、县三级政府奖补后拨付给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兑付改造用户。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迅速组织动员,认真摸清需改造的商业用户底数,因地制宜开展“瓶改管”“瓶改电”工作,以点带面、分片分步推进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经科局分别牵头组织城镇燃气、供电专营企业,做好“瓶改管”“瓶改电”改造工作。(二)压实工作责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瓶改管”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宣传引导;组织对“瓶改管”用户资料进行复核;督促城市燃气专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管”工作,积极对接争取上级奖补资金。县经科局负责牵头“瓶改电”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宣传引导;组织对“瓶改电”用户资料进行复核;督促供电专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电”工作,积极对接争取上级奖补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筹集。县商务经济合作局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指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指导燃气企业、电力公司依法依规对本次“瓶改管”“瓶改电”建设安装工程收费合理定价。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农贸市场推进“瓶改管”“瓶改电”工作,配合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做好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引导工作,做好燃气灶具及相关管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管,以及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县应急局负责指导“瓶改管”“瓶改电”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经营性餐饮场所安全用气执法,促进“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系统“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属地“瓶改管”“瓶改电”的宣传、组织、协调、推进、督促、初审等工作,及时兑付发放政府奖补资金。城镇燃气(供电)专营企业负责抽调专人对接“瓶改管”“瓶改电”用户,及时受理申请,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改造成本,简化报装程序,加快改造推进。(三)加强措施配套。对“瓶改管”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进行减免。积极帮助燃气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短视频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五)加强督办问责。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六)加强监督执法。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新开设餐饮等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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