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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威远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方案》已经2023年11月1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威远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根据《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川林发〔2019〕30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通知》(川林规函〔2020〕977号)等精神,结合威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四川省国家储备林建现场会和内江市国家储备林建设推进会议精神,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增加木材储备和林业产业发展为主线,积极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建设优质高效的国家储备林,全面改善生态环境和森林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木材安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二、目标任务通过入股、租赁加入股、租赁和其他方式进行林地流转(以下简称“流转”),采取议价收购方式收储林木(以下简称“收储”),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破解重点生态区森林利用与生态保护矛盾,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全县林种结构、布局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进一步做大做强林业产业,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总目标。全县计划实施集体商品林流转、收储43万亩,范围涉及全县14个镇及国有林场,在7年内分区域、分步骤渐进实施。三、流转收储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体调控、分步实施、平稳推进,促进全县森林资源质量、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提高,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二)坚持自愿有偿原则。遵循林权单位及林农自愿转换、自愿选择方式,按照“自愿、有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坚持收储有序原则。根据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的总体要求,按照流转收储计划整村推进。(四)坚持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振兴相结合,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就近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四、流转收储主体及对象(一)流转收储主体。各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为本村行政辖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收储主体。(二)流转收储对象本村行政辖区内的以下对象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2.依法确权给个人的集体林地使用权;3.依法确权或流转到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5.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6.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组织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三)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和流转收储对象经威远县人民政府授权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的全国资公司为国家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只允许在授权项目区域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经营。实施主体经营需要的林地、林木应通过市场化运作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收储。五、流转收储程序(一)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制定流转收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对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流转收储方案进行公示。(三)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招投标确定林权勘界单位。(四)各镇成立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向各村派驻镇干部与各村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流转收储工作。(五)各村工作小组开展入户宣传动员,适时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流转方式。(六)镇村干部、林地林木权属单位和个人、林权勘界单位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权籍调查分户。存在权属纠纷的,工作组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不成的,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七)对权属调查分户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八)对权属调查分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按以下流程签订协议: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并转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合同备案后签订流转收储协议。2.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的集体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林地流转同意书后签订流转收储协议。3.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但没有办理林权证的,由各镇、村统一收集相关资料后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按第2条规定签订流转收储协议。4.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为集体,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国有的,经国有林权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林地流转同意书后签订流转收储协议。(九)流转收储主体根据签订的协议,制作流转花名册进行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林权流转备案书。流转收储主体依据林权流转备案书与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二次流转收储协议。(十)对已支付流转收储费的地块,各镇、村负责收集原林权相关材料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全体参会成员(或参会成员代表)签字的会议记录,整理成册后,分镇统一交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按项目区进行整理完善后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六、流转收储方式和年限(一)流转方式1.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林地入股。项目实施主体在流转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上新造林木采伐后,按采伐林木价值的一定比例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红收入留存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后,再将其余部分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经营需要在林地上开展林下种、养殖获取的利润,按获取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红收入留存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后,再将其余部分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2.租赁加入股项目实施主体按林地流转面积每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固定保底租赁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固定保底租赁费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林地入股。项目实施主体在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上新造林木采伐后,按采伐林木价值的一定比例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红收入留存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后,再将其余部分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经营需要在林地上开展林下种、养殖获取的利润,按获取利润的一定比例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分红收入留存部分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后,再将其余部分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3.租赁方式项目实施主体按林地流转面积每年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固定租赁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固定租赁费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流转方式必须保持整村统一,各村应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选择以上任意一种流转方式。(二)收储方式采取一次性协议收储。储备林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年度采伐计划确定当年需各村采伐地块和面积后,按亩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林木收储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的地块范围收储林木,并向农户支付林木收储费。待全村全面完成年度收储任务后,项目实施主体进场实施采伐。(三)流转期限林地流转期限为30年。在流转期限内,实施主体对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上营造的林木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干涉。流转期限满后,如果需要继续流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前重新签订协议,不再继续流转的则返还给原权利主体责任单位或个人。七、流转收储价格(一)林地流转价格1.以入股方式流转的林地,一是项目实施主体在林地上新造林采伐后,按采伐林木价值的20%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采伐林木价值的15%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其余5%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二是项目实施主体在林地上开展林下种、养殖获取的利润,按获取利润的30%分配到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获取利润的25%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其余5%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2.以出租加入股方式流转的林地,一是项目实施主体按每亩每年50元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固定保底租赁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固定保底租赁费全部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二是项目实施主体在林地上新造林采伐后,按采伐林木价值的15%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采伐林木价值的10%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其余5%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三是项目实施主体在林地上开展林下种、养殖获取的利润,按获取利润的20%分配到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获取利润的15%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林权流转参股人,剩余5%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统一管理。3.以租赁方式流转的林地,项目实施主体按每亩每年110元支付租赁费。(二)林木收储价格全县各树种林木收储平均价格:1200元/亩。八、林地林木调查要求(一)在进行林地区划调查时,必须有相关林权人在场,现场调查材料需经参与人员签字确认。(二)林地面积调查采用林权人现场指认双方界线为依据,测绘单位现场勘界测算面积,原林权证面积作为参考。(三)林分区划调查,根据收储林分划分标准,对收储地块的树种组成、林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树种以现场调查为准,林龄以现场询问、目测方式进行调查;人工林以造林档案为准,没有造林档案,以访问和现场调查确定;阔叶林以现场调查为准;经营管理情况根据现场调查进行综合评价。(四)散生木出材量调查,采取每木检尺方式测算出活立木蓄积,再按照四川省主要树种综合出材率计算材积。(五)混交林区划调查,幼林按树种比例确定各树种面积,混交面积不足3成的不予区划;中龄林及以上龄级林分按照样地调查确定出材量。九、其他事项(一)在林权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归原林权所有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项目实施主体。(二)林权流转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要转移登记到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林权主体有义务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林权流入(收储)主体在流转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建设,原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不得干涉,项目实施主体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费。(四)林地流转期内,如国家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林地征占用补偿费应先支付项目实施主体已付的流转费,剩余部分再支付给原林权所有权人;林木补偿费则直接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按协议确定的流转收储方式对林木补偿费进行分配。十、保障措施(一)开展政策宣传通过召开宣传会议、宣传栏、新媒体等方式,重点宣传国家储备林建设、县政府批复的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方案等相关政策,确保相关政策家喻户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二)加强统筹协调各镇要在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工作专班的统一指导下,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工作专班报告。重大和特别问题由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专班召开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县政府决定。(三)做好保障工作要为开展林权流转做好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根据各地林权流转进展情况,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主体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十一、附则(一)本实施方案由县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专班负责解释。(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实施方案〉的通知》(威府办发〔202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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