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经2022年2月25日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46次会议和2022年1月2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1日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提高工作质量,实现“移得出、留得住、能致富”的移民安置目标,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和《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上两个报告简称《规划报告》)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威远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第二条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第三条根据批准的《规划报告》,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区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区。第四条农村移民安置包括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其中生产安置方式有:有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障安置;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分散建房安置和城集镇自主购房安置。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的原则。(二)坚持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尊重移民安置意愿,稳妥推进的原则。(四)坚持为地区经济长远发展和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五)生产安置移民坚持“先组内、后村内、再镇内”和“就近就地就亲”安置的原则。(六)移民建房新址应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地质条件稳定的原则。第六条相关方应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时完成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第三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威远县人民政府是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维稳主体。负责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相关工作的管理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第八条威远县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根据《规划报告》编报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会同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或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负责移民政策宣传解释,组织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配合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等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提出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和变更申请;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编制上报后期扶持方案;负责移民信息统计,建立健全移民工作档案;组织移民技能及移民干部培训。第九条威远县档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乡村振兴、信访、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工作。四川远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各部门做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关工作。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移民政策宣传,解答相关问题;会同县移民主管部门与移民(村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调解决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生的矛盾或纠纷;协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单位对移民建房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移民尽快选址建房、搬离旧房;引导移民将补偿补助资金用于生产生活;负责监督管理村、组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落实移民安置后续相关工作;负责移民安置中的维稳工作,为移民安置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本辖区的社会稳定。第四章人口和实物界定第十一条搬迁安置人口界定:(一)搬迁安置人口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9〕129号,以下简称“停建公告”)和实物调查确认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二)实物调查确认后至搬迁协议签订时,已死亡或户口迁出建设征地范围的人口,不计列为搬迁安置人口。第十二条相关实物的界定:(一)按停建公告,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各类实物认定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以县人民政府、镇及村组代表、技术单位等相关方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与移民共同签字确认,并经过张榜公示、核实确认、纳入《规划报告》的实物成果作为补偿、补助的依据。停建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二)权属人对实物调查成果有异议的,依据《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定本)》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补偿依据。第五章生产安置第十三条农村移民安置应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多渠道、多门路安置农村移民。第十四条农村移民安置程序:(一)农村移民选择自谋职业、养老保障方式安置的,由本人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签订移民生产安置协议。(三)根据移民生产安置协议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手续。(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或换发必要的证件。第十五条安置地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程序为移民户办理安置后土地权证,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安置地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问题,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义务。第一节有土安置第十七条有土安置指按照《规划报告》确定的调地安置标准,通过调剂一定数量的耕地对农村移民进行生产安置的安置方式。第十八条调剂土地由安置地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划报告》确定的标准,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移民生产用地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安置地村、组调剂给移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应与安置地原农户基本相当;移民生产用地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达到成块连片,方便移民耕作。第二十条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内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内府函〔2020〕114号)确定。第二十一条有土安置手续办理步骤:(一)安置地镇人民政府与移民户签订《威远县大石包水库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协议》。(二)跨村组调地安置的,在县移民主管部门和安置地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有土安置移民和接收地村组签订协议。接收移民村组按协议给移民划拨生产用地,将调剂耕地费划拨给被调剂耕地的村组。(三)土地调整落实后,按程序发放土地权证。第二节自谋职业安置第二十二条农村移民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以户为单位自愿不要生产用地,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安置方式。第二十三条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移民户中的家庭成员目前已从事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非农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相关证照,或有固定职业和技术专长。(二)家庭收入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大中型企业职工(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三)建设征地范围涉及的农村移民中,以户为单位,征收耕园地面积小于该户现有耕园地总面积20%的。第二十四条自谋职业安置补偿标准为按本村组人均规划土地指标“两费”(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予以补偿,自谋职业安置费在本组土地“两费”中列支。第三节养老保障安置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障安置是指发布大石包水库工程征地公告截止时间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移民,自愿不作其他安置,每月发给养老保障金的安置方式。养老保障安置不再调剂土地,土地“两费”用于养老保障资金统筹。第二十六条根据《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调整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川扶贫发〔2018〕9号),养老保障的发放标准为510元/人/月,移民从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次月起,县移民主管部门按月发放养老保障金,直至该移民去世。在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提高时,按新标准执行。同时,移民养老保障金发放完毕前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领取的余额仍按原审定的土地“两费”标准计算。第六章搬迁安置第二十七条搬迁安置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标准及要求:(一)建设用地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分散安置移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人均按30平方米控制,其中3人及3人以下户按90平方米/户控制,4人户按120平方米/户控制,5人及5人以上户按150平方米/户控制。新建住房选址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划。(二)分散建房安置的移民户,按农村村民建房相关规定和移民安置协议,由安置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统筹协调建房宅基地。第二十九条移民住房由移民户自建或自购。第三十条移民搬迁安置后,县级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证。第三十一条根据搬迁公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的移民户给予每户20000元以内的奖励。第七章专业项目迁(复)建第三十二条专业项目设施迁(复)建的规模和投资应按照审定的《规划报告》执行;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第三十三条根据下达年度计划,各专业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完成,经县级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使用。第八章库底清理第三十四条为确保水库运行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保护库周及下游人民群众的健康,在水库截流、蓄水前应进行库底清理。第三十五条库底清理主要对象为建(构)筑物、林木、卫生清理等。第三十六条水库库底清理工作,由县卫生健康、移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根据清理技术要求,制定具体计划和措施,确保在水库截流、蓄水前完成。第三十七条对已补偿的建(构)筑物、林木等,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若搬迁户擅自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由搬迁户自行负责。第九章临时用地复垦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用地前,必须将表土尽可能剥离,并按相关要求堆放。临时占用耕地按照“谁占用、谁复垦”的原则予以复垦。第三十九条对临时占用的土地,按“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进行补偿。第十章资金管理第四十条县移民主管部门开设大石包水库工程移民资金专户,按照“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实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第四十一条按照《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4〕259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4〕325号)规定,严格移民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第四十二条资金结算与支付:(一)属移民个户的补偿补助资金,经镇人民政府、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移民个户。(二)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补助资金,经镇人民政府、县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第四十三条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移民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一章移民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移民安置工作档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各实施管理单位,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所形成的移民安置各类档案,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及时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移民安置涉及的村组及时将移民搬迁人口、移民安置去向等资料报所属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上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县移民主管部门建立完整移民安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移民主管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移民主管部门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按照档案收集范围收集、整理和保管移民安置工作档案。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各类补偿补助标准按审批的《规划报告》并结合《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制定,其中县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划报告》确定的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府办发〔2020〕26号)与《规划报告》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另行筹资解决,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威远县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