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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行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审核意见》(川办发〔2019〕63号)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威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满足上述条件的以下情形也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1.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了具体、细化的实施措施或者补偿意见,并且针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造成影响的;2.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制定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中,内容针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造成影响的;3.指导意见内容涉及行政管理事项,且针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造成影响的;4.行政机关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进行细化、量化规定的;5.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事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6.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决定;7.其他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二)以下文件、请示、报告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1.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要点、工作方案、管理规范、任务分类、劳动纪律、人事任免、目标考核、表彰奖惩、财务物资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2.机构编制文件,如三定方案;3.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讲话材料等;4.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5.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工作函,包含制定机关之间商洽和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6.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变更、撤销事项;7.财政部门仅针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8.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9.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类文件;10.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等;11.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类等行政行为;12.行政主体与文件涉及的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13.一定期限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14.不予公开文件、涉密文件。二、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一)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1.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详细制定主体名单见《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威府办发〔2020〕25号)。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完成起草程序。1.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失效。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2.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3.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4.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核时向审核机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5.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由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核时向审核机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两个及以上制定机关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主办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6.起草单位法律顾问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1.县政府或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草案;(2)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效期、施行日期等);(3)制定依据;(4)征求意见情况;(5)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其他相关材料。2.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法定权限;(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4)是否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征求意见;(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3.审核机构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4.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县政府部门、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确定专门审核机构或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程序和报送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送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核。三、工作要求(一)审核机构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予以认真研究;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县司法局予以退回;送审材料或送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二)各镇各部门(单位)要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推进合法性审核工作有序开展。要将合法性审核能力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对失职、弄虚作假者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威府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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