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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决策和措施;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以下几种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1.主体方面:(1)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决策;(2)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决策;(3)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作出的决策;(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决策。2.对象方面:(5)内部事务管理事项,如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工作要点、工作方案、管理规范、任务分解、劳动纪律、人事任免、目标考核、表彰奖惩、财务物资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6)会议类事项,包括会议通知、讲话材料等;(7)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8)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商洽和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9)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变更、撤销事项。3.内容方面:(10)对经济社会发展没有重大影响、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1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12)财政决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13)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14)行政调解、行政复议;(15)其他非政府职责权限事项。4.其他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的事项。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合法性审查前的程序:1.决策启动。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后,应当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之规定完成决策启动。2.公众参与。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3.专家论证。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执行。4.风险评估。重大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该组织风险评估,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5.法律顾问审查。决策草案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需交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重点对草案的主体资格、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二)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合法性审查的时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进行协调的,或需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听证等工作的,事先应当做好相应工作。(三)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资料:1.决策事项草案,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2.起草说明;3.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4.有关公众参与情况及采纳情况;5.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6.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7.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8.决策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9.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决策承办单位对需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四)县司法局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决策主体是否合法;2.决策权限是否合法;3.决策程序是否合法;4.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2.行政决策事项权限、内容、程序的基本分析;3.行政决策事项中存在的问题、风险;4.县司法局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问题;5.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的结论及修改意见或建议。三、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合法性审查已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有利于控制决策风险,杜绝违法决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合法性审查工作,将合法性审查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依法、民主、科学决策。(二)强化保障。各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本单位审核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确定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推动合法性审查工作实质性开展。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让专业力量更多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发挥其专家论证方面的作用。要加强法制工作所需场所、办公设备、经费等保障工作。将依法行政纳入县、镇组织的各类主体培训课程,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依法审查。县司法局必须严格遵守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后认定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决策单位提交的文件,经审查后,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退回决策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司法局不得久审不决。(四)严格考核。将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县对镇、部门的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之中,考核结果将在县对镇、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中运用,实行倒扣分制。各镇、各部门要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威府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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