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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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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保障威远县城市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3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15〕169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内府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威远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办法坚持“城市公交优先发展、公众出行品质提升、公交运营企业良性经营”的总体要求,遵循“社会可承受、企业可承载、政府可承担”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建立威远县城市公共交通政府补贴长效机制,促进我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持续发展、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是指威远县人民政府对县内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在城市公交客运经营中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支出、执行低票价亏损和基础性建设投入等给予的专项补助。城市公交运营企业非城市公交客运的多种经营部分由企业自负盈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威远城区、连界镇场镇(含新、旧场镇)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经营的城市公交运营企业,不含在以上范围内从事农村客运公交化经营的企业。第二章财政补贴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公益性支出补贴。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执行政府“两免四减”优惠政策减少的运营收入给予的补贴。“两免”:①现役军人、残疾退伍军人执有效证件办理IC卡,免费乘车;②1.2米以下儿童执有效证件办理IC卡免费乘车。“四减”:①中小学生持IC卡7折优惠乘车;②70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7折优惠乘车卡;③残疾人持残疾证办理7折优惠乘车卡;④普通市民持IC卡9折优惠乘车。(二)低票价运营亏损补贴。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实行低票价形成的运营亏损给予的一定补贴。(三)车辆购置补贴。符合国家、省、市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进行补贴政策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四)其他补贴。为推进城市公交智能化建设,对每辆营运公交车GPS安装、流量费给予适当补贴。第三章财政补贴标准第六条凡符合财政补贴范围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一)公益性支出补贴标准。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执行政府“两免四减”优意政策而减少的收入据实足额进行补贴。(二)低票价运营亏损补贴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内公交运营企业2019年度执行低票价形成的营运亏损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运营单位承担),按营运亏损总额的80%进行定额补贴。(三)车辆购置补贴标准。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补贴政策的,县级财政按车辆购置总金额的10%给予补贴。(四)其他补贴标准。对营运公交车GPS安装、流量费按照每车每年2000元标准进行补贴。第四章财政补贴程序第七章威远县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自2021年起,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每年按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年终清算的程序办理。(一)公益性支出补贴。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县公交运营企业执行“两免四减”优惠政策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运营单位承担),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二)低票价运营亏损补贴。以城市公交运营企业2019年亏损总额为基础,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按亏损总额的80%进行定额补贴。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每半年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三)车辆购置补贴。由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每年年底根据公司当年新购新能源车辆情况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四)GPS流量补贴。由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每年年底根据公司车辆数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五章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第八条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对补贴范围、运营数据、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使用监管工作。第九条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规范使用管理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节约开支,科学合理调整和优化运力,降低营运成本,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第十二条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的违规行为经核实后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造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暂缓拨付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二)恶意拖欠员工工资、燃料价款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不稳定的,暂缓拨付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三)城市公交运营企业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事故以上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暂缓拨付补贴资金,整改合格后恢复;(四)不服从政府应急调度指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处理;(五)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致使亏损扩大,视情况扣减补贴资金;(六)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减免优惠及票价优惠、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线路及车辆的,停止拨付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补贴资金;(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视具体情形给予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补贴资金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威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实时进行调整。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三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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