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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威远县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各镇、各部门务必要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严禁未列入清单的单位以自身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需要出台涉及本单位本领域的行政管理措施或政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制定主体。除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外,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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