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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威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激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威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激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范、健康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内委办〔20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在威远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成立的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第三条对当年新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社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四条对当年新评定的家庭农场县级、市级、省级示范场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创建活动。对获得“三品一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奖励,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有机加工产品认证的奖励1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绿色食品加工品认证的奖励5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无公害初加工品认定的奖励1万元;对成功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第六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对首次成功申请注册商标的,奖励2000元;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第七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当年购置用于生产管理、加工的农业机械设备(未享受到农机购置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当年上级财政项目给予支持。第八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电商业务。对开展电商平台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予以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开展电商平台销售的家庭农场,年销售额达到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予以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第九条奖励申报、审核、公示、兑现程序(一)申报。申请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填写《威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奖励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五份,并按照奖励条件提供证书、合同、项目批复、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奖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审核组,根据奖励项目具体情况,结合申报材料,采取现场核实的办法,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审核。(三)公示。每年年底前,县农业农村局将申请奖励项目审核验收结果和奖励资金汇总报县财政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7天。(四)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奖补资金。第十条责任追究。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励资金。第十一条以上奖励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专项预算,并进行专项绩效评价,县财政予以资金保障。第十二条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奖励资金形成的资产,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第十三条本办法中与中共威远县委威远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威委发〔2019〕9号)等文件中的奖励内容一致的,相同性质奖励不得重复享受。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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