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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20〕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已经2020年6月23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9日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威远县境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第三条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司法、财政、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房地产服务等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成立威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在县棚户区房屋征收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威远县境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认定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屋征收范围所在镇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认定工作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一)1983年6月4日前已建成,未进行登记的房屋。(二)1983年6月4日至1990年4月1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相关批准文书,并按照批准文书要求进行建设,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三)1990年4月1日后建成,审批手续不完整未进行登记的建筑,包括: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许可的层数、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的。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四)单位依法集资建房,已缴纳集资房款,但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五)国有直管产权和私有产权已出售,但未进行登记的房屋。(六)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拍卖,但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房屋,未进行登记的。(八)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将职工住房、营业房用于安置或出售给个人,但未进行产权登记或未变更登记的房产。(九)企业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将生产、办公用房改为住房或营业房用于安置或出售给个人,但未进行产权登记或未变更登记的房产。(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适用的房屋,即原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该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可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十一)其他未尽事项经认定小组现场调查核实出具认定结果,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对认定结果审核通过的。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未登记建筑,当事居民在规定的搬迁期限15日内履行协议完成搬迁腾空建筑并自行拆除的,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砖石混合结构建筑218元/平方米;(二)砖彩钢瓦结构建筑193元/平方米;(三)砖石棉瓦结构建筑168元/平方米;(四)彩钢棚及彩钢简易结构建筑80元/平方米;(五)其他简易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60元/平方米。第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一)调查。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由认定小组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面积测绘。在查明未登记建筑的当事人、权属、坐落、方位、用途、建筑年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基本情况,收集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后,予以汇总上报工作小组审核。1983年6月4日前建造的房屋填写未登记建筑认定表。1983年6月4日(含1983年6月4日)后建造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应递交相关资料、证据并经确认后,填写未登记建筑认定表。1983年6月4日(含1983年6月4日)后建造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况的房屋按本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处理。(二)认定。认定小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认定意见,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认定结果。(三)公示。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第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第九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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