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企业优惠政策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奖补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9〕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相关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威远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奖补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2日十四届县委常务委员会第203次会议和2019年11月12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2日威远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关闭煤矿奖补办法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关于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应急〔2019〕17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企〔2016〕60号)、内江市安监局等2部门《关于印发〈内江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安监发〔2016〕220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结合威远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奖补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威远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府办发〔2017〕113号)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奖补原则和标准(一)奖补原则按照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直接关闭、兼并重组去产能关闭等情况,对引导关闭的煤矿进行分类奖补。(二)矿井分类一类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二类矿井: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的煤矿。三类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四类矿井:建设煤矿。(三)奖补标准1.直接关闭去产能奖补标准(1)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奖补标准(含中央、省、市、县奖补资金):一类矿井奖补2300万元;二类矿井奖补2050万元;三类矿井奖补1900万元;四类矿井中,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按设计生产能力大小比照一、二、三类矿井同等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未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按照原核定生产能力大小比照一、二、三类矿井同等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2)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奖补标准(含省、市、县奖补资金):一类矿井奖补2000万元;二类矿井奖补1800万元;三类矿井奖补1700万元;四类矿井中,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按设计生产能力大小比照一、二、三类矿井同等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未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按照原核定生产能力大小比照一、二、三类矿井同等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2.减量化兼并重组去产能关闭奖补标准实施减量化重组去产能关闭的矿井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省、市奖补标准按照省、市文件执行,县级奖补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类矿井奖补800万元;二类矿井奖补600万元;三类矿井奖补500万元;四类矿井中,已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按设计生产能力大小比照一、二、三类矿井同等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未进入联合试运转的建设煤矿,按照原核定生产能力大小比照一、二、三类矿井同等核定生产能力煤矿的奖补标准进行奖补。第四条对自愿申请并按期按要求关闭,且经验收合格的煤矿进行奖补,对超时间关闭的煤矿扣减相应奖补资金。(一)2019年12月15日前,关闭并处理好全部遗留问题,在12月31日前经县、镇验收合格的煤矿奖励50万元/矿。(二)对实施关闭且不撤出井下设施设备的煤矿奖励50万元/矿。(三)2019年12月15日前,未按要求关闭的煤矿,从2019年12月16日起,每超过一天,扣减奖补资金5万元,且不再享受前述第一款按期关闭的50万元奖励资金。(四)超过2019年12月31日未关闭到位的煤矿,奖补资金标准按2020年煤矿关闭奖补标准执行。第五条引导关闭的煤矿去产能指标由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交易收益由煤矿企业所得(其中减量化兼并重组矿井的指标交易收益归主体矿)。第六条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只能用于煤矿企业职工安置相关支出。第七条自愿申请、主动关闭的煤矿,按期关闭到位并处理好全部遗留问题,通过省、市、县级验收合格,对不撤出井下设施设备和按时关闭煤矿的奖励资金一次性付清,并支付奖补资金总额的35%;剩余部分从第二年起,分别按奖补资金总额的20%、15%、15%、15%支付,分四年付清。第八条被关闭煤矿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采矿权剩余价款按有关规定退还。第九条以上奖补办法仅适用于2019年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企业。第十条县级引导关闭煤矿奖补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底,2020年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企业按以上奖补标准、按期关闭奖励、不撤出井下设施设备奖励金额的50%执行;2021年起,除上级另有政策规定外,县政府原则上不再出台引导煤矿关闭相关补助政策。第十一条除上述关闭煤矿奖补标准外,每关闭一个煤矿补助所涉镇政府工作经费10万元。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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