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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中药材规模种植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县中药材规模种植补贴项目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9月29日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9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8日威远县中药材规模种植补贴项目实施办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方案汇编—川药产业振兴工作推进方案》、《威远县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有关会议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补贴对象威远县县域内从事中药材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和适度规模(10—29亩)经营的种植大户。二、补贴范围威远县中药材现代农业产业园核心区和非核心区。核心区指东联镇乌龙河沿岸,包含五个行政村(牛皮场、挡竹湾、天宝沟、刘家沟、菜子湾村),面积约11000余亩;非核心区指威远县域内除核心区以外纳入威远县中药材现代农业园区规划的区域。三、补贴标准(一)种苗补贴。经营主体在威远县中药材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新栽植的药苗,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编制的种植规划连片种植中药材品种(见附表),按照综合询价价格,给予适当比例一次性支持。把获批道地药材的天冬、枳壳和纳入“省三个一批”的佛手作为我县主导品种,作为第一类,给予每亩新栽植药苗70%的支持;为做强曲类药品牌,把用于曲类药生产原料药的紫苏等7个中药材品种作为第二类,给予每亩新栽植药苗60%的支持;把有市场、宜种植的优质药材品种作为第三类,给予每亩新栽植药苗50%的支持。每个品种单元面积不少于10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种植10亩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00亩,超过100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龙头企业种植500亩以上,不超过2000亩,超过2000亩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同一块地种苗补贴品种以栽植的主导(主栽)品种确定品种类别标准。(二)种植补贴。按照县农业农村局编制的种植规划连片种植中药材品种,每个品种单元面积不少于10亩。经营主体或种植大户露地种植10亩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00亩。龙头企业露地种植500亩,原则上不超过2000亩。在威远县中药材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核心区,每年每亩补贴第一类品种1000元;第二类品种900元;第三类品种800元。补贴时间为10年。在威远县中药材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非核心区,每年每亩补贴第一类品种900元;第二类品种800元;第三类品种700元。补贴时间为10年。建设100亩以上观赏性药植园或中药博览园,按照第一类种植品种给予补贴。同一经营主体的同类型种植只享受一次财政补贴,已经享受此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我县其他同类型财政补助。(三)设施补贴。建设10亩以上智能温室种植中药材,给予固定资产投资40%的一次性支持,智能温室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并同时享受园区种植品种补贴政策。四、补贴项目申报程序(一)申报时间。经营主体每年5月底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重大投资项目可随时提交申报材料。(二)申报优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申报补贴项目:1.被评为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2.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社的;3.被评为市级及以上示范场的;4.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5.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或者获得“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获得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之一的。(三)申报材料。项目初步规划,项目申报表、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及当年农民土地流转金收据复印件、种植规划验收现状图等材料。种植大户不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申报验收。1.验收时间。根据中药材生长季节,对草本、果实、木本药材等不同类别分别确定验收时间;特殊事项可单独申请验收。2.验收组织。由县农业农村局邀请有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种植的中药材品种及种植面积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人员中专业人员不少于30%。3.验收要求。经营主体种植规划需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鼓励套种,凡需在佛手、枳壳种植区内套种的,需经县农业农村局批准方可实施(药药套种、药果套种、药花套种等)。田间管理要精细化规范化,确保不出现荒草。每平方米有10株以上杂草高度超过药材高度的地块不予补助。种植品种要合理密植,缺苗断垄10%以上的地块不予补助。繁育中药材、花卉种苗的地块不予补助。4.公示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实施主体的名称、种植面积、种植品种、申请补贴资金等纳入村级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为5天。五、资金来源支持资金优先纳入上级项目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六、补贴资金拨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验收,负责收集申报财政资金所需财务资料,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于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为防止经营主体出现因转让、退出、放弃种植等原因造成不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补贴资金采取时间压茬兑现。经营主体要于每年6月底前,先行兑付群众土地流转费;县政府根据园区所在镇上报的完成土地流转费兑付经营主体名单,再行兑现种植补贴款。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补贴资金的审核、审批、支付程序,强化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于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回已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八、实施期限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到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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