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企业优惠政策

四川内江威远县产业园区

四川内江威远县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四川内江威远县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县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制度》经2019年7月10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威远县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制度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管理,提高公路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威远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威远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农村公路。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公路路产是指公路财产,主要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均属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和控告一切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及其他违反涉路法规的权利。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巡查制度,发挥巡查中队的机动性、灵活性,坚持每天上路巡查,保证巡查率达到百分之百,及时发现损害公路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查处和制止,将涉路违法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第七条加大交通执法工作力度,重点加强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及时清除路障、拆除违法建筑物、规范平交道口的搭接,维护好公路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第八条加强业内资料管理,公路信息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业内资料管理规范化。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通用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予以赔(补)偿:(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七)拆散、拆除、污染、毁坏公路标线、标志、碑桩、防护、隔离、监控、通讯、养护服务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十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两侧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包括房屋、管线、电缆、电杆、非公路标志牌、行道树等,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新建集镇、中心村等集聚点,货物集散地、车站、学校、医院、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国、省道不少于5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办理公路建控区范围内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手续时,须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方可办理,同时应注明建筑物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控制距离,并实施跟踪监督。(三)各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要严格把好公路两侧土地审批、规划的源头关,严禁以罚代批或先建后批。(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架设管线、光缆、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公路管理法规依法予以拆除。(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产权登记。(六)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国、省、县、乡道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抄告辖区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推动落实整改。第十一条特种车辆(如铁轮车、履带车)等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二条在公路桥梁、导流坝、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取土、采石、取砂、改变河床状况,进行爆破作业,倾倒垃圾废料。在大中型桥梁两岸引道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有碍视线和行车安全的建筑物。第十三条不得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第十四条公路养护部门应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清洁、畅通,提高公路的通过能力和抗灾能力。凡改建、维修公路,县交通运输局应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如需中断交通,应事先发布通告。公路发生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各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应立即采取措施抢修通车。任何人不得借公路受灾之机设置路障、阻碍抢修,擅自向过往车辆索款。第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或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镇村道路的需要,在镇村道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第十六条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相关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