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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实施“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4个建设项目环保临时备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函〔2018〕7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连界镇、靖和镇、观英滩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为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的通知》(内府办函〔2016〕16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规范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函》(川环函〔2018〕860号)、《内江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规范完成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内市环委办〔2018〕62号)的相关要求,相关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环保专家对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4个项目的备案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现提出以下环保临时备案管理意见。一、原则同意对“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4个项目实施环保临时备案管理。二、环保临时备案仅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三、连界镇、靖和镇、观英滩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保临时备案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要求,加强环保临时备案项目的日常监管。对环保临时备案报告已明确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对治污设施能力不足,需限制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督促其严格按照核定产能进行生产;对需停产整治的项目,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四、连界镇、靖和镇、观英滩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环保临时备案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保临时备案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风险可控。若备案项目出现不达环保临时备案要求时,应取消环保临时备案,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项目临时备案管理的依据及国家、省、市对项目有新的管理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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