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企业优惠政策

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7〕1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威远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已经2017年12月14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威远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内府办发〔2017〕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一条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服务业发展资金用于推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第二条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一)鼓励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集聚区管理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平台建设等。(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服务业集聚区内重大项目纳入县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申报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和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第三条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新引进或建成的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或者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须为我县法人机构),在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后,按不超过其在县域内实缴注册资本2‰的标准,给予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0万元。第四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县级重大项目且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按完成额给予不超过2‰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完成额给予不超过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第五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一)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纳入统计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不含其他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零售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纳入统计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的其他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零售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二)对获得内江市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十强”表扬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三)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并履行统计义务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四)加强企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对认真履行统计义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户每年补助5000元。(五)经特许经营备案登记后,在我县新开直营店或加盟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当年每新增1家直营店或加盟店,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第六条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一)对销售收入增长20%及以上,且销售额在县内同行业前十名的商贸流通企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按当年新增销售收入给予不超过5‰的市场拓展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鼓励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参加我县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览和推销活动的企业,给予摊位费、产品托运和差旅费等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30%(补贴标准:境外补贴不超过1.5万元,省外补贴不超过1万元,省内补贴不超过5000元)。(三)鼓励扩大出口。1.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物流补贴;当年出口额达到65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物流补贴;当年出口额达到130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物流补贴;当年出口额达到300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物流补贴。2.鼓励企业出口增长。企业当年出口同比有所增长,按增长的绝对值分档计算,出口总额每增加650万元人民币,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国际市场开拓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3.鼓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当年出口额在6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国际市场开拓奖励,并可同时享受鼓励企业出口上规模物流补贴。4.对获得省或市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和技改项目补贴的企业(同一项目就高计算),实施地方经费补贴,补贴标准按获得省或市补贴额的50%计算,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5.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质量认证、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等的相关费用,给予资金支持。第七条做实发展保障(一)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允许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我县服务业领域。(二)优先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需求,新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等四类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供地,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办理。物流用地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三)贯彻国家政策,逐步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第八条附则(一)本扶持措施适用在我县注册的电子商务、物流、商贸、会展等行业重点企业。各项扶持政策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计算。(二)对投资5亿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项目或知名服务业企业,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三)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当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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