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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经济林木(果)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8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林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有效推动我县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工作,根据《威远县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融资试点损失类债务的专项资金。第二章风险基金的管理第三条风险基金专户存储于合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清偿集体林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果)所有权等直接抵押贷款的本息损失,合作银行对专户资金拥有优先受偿权。风险基金在集体林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果)所有权等直接抵押贷款存续期内不得退出。风险基金一旦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合作双方协议约定的情况时,应暂停办理新的集体林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果)所有权等直接抵押贷款业务。风险基金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损失风险实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分担的原则。林权抵押贷款者应提供相关保险保证,用于分散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凡申请并获得林权抵押贷款者,均应参加林业政策性保险或财产保险、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参保资料应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提交银行质押。在发生贷款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责任将林权抵押贷款者质押的参保赔付金额优先偿付贷款银行。第五条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管等重大事项。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县政府金融办、县委农工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农林局、合作银行等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章风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风险基金筹集来源:由财政资金安排,首期安排100万元。第七条每年县政府根据风险基金使用和新增集体林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果)所有权等直接抵押融资贷款的情况,安排补充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集体林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果)所有权等直接抵押融资贷款余额的10%。第八条风险基金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风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风险基金。第四章风险基金的使用第九条县政府成立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长兼任主任委员、分管金融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委员,县委农工委、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行、县农林局、合作银行等相关部门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内,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管理委员会职责:制定和修改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审议风险基金代偿和核销办法;审议风险基金规模调整方案;审议和修改风险基金扶助名录;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实认定;完成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风险基金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定期公开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和专项审计。第十条集体林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果)所有权等直接抵押贷款损失由县委农工委、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林局、县人行等相关单位共同核实认定,为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第十一条贷款出现损失需要风险基金进行补偿时,由金融机构向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经办公室初审后提交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实认定并签署认定意见,管理委员会参考认定意见后作出决议,报县政府审批,最后由办公室执行。其流程如下:申请人向风险补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实认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报县政府审批→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执行第十二条风险基金补偿标准。在保险公司赔付后,通过处置抵押品、依法清收和诉讼等法律程序,仍无法追偿的实际损失部分,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县政府批准同意文件,按照损失贷款所欠本息(本金、利息)总和的70%从风险基金中进行代偿,其余30%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第十三条风险基金申报审核。合作银行每年1月和7月向风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贷款损失补偿及提交相关资料。突发性的重大损失项目(单项不良贷款金额达到30万元,或当前不良贷款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可在损失发生后30日内向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调查相关损失情况,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计算损失金额和补偿金额,审核通过后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对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算损失的金额和补偿金额进行核实认定,相关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认定意见上报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收到相关单位的核实认定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损失逐笔进行表决,并将决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传达给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县政府批复后,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损失补偿金直接拨付给金融机构。第十四条损失类贷款标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五级分类中损失类贷款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债务追偿。在实施风险补偿金代偿后,遵照“账销案存”原则,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继续向借款人联合追偿,直至借款人全额偿还所欠贷款本息。追偿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按双方所承担比例归还风险补偿金账户。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委农工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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