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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县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3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7〕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改革,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2014〕29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办〔2015〕1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2016年12月1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定通过,现就深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依托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新机制,切实改善我县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二、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对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各类立项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尽放”,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二)改革创新。吸纳借鉴各地先进成熟管理经验,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协同监管等方式。(三)规范高效。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切实精简前置要件,简化咨询评估,规范中介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四)协同监管。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三、简化审批环节(一)取消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2.已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且总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3.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二)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已列入县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不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可以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三)精简审批(核准)前置条件。在项目的可行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非敏感区的小型水利工程、生态保护、城市园林、市政绿化维护、城市道路以及原址改建等项目只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两项前置审批,环评、能评等前置手续改为后置手续;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预审意见;非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四)简化咨询评估环节。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中所涉及的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一律由审批机关承担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五)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项目单位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编制立项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项目单位可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批机关不得干预。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四、加强审批管理(一)放宽受理条件。审批机关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应先予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可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可先予技术审查。(二)实行审批服务公开承诺制度。审批机关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及联系方式等服务承诺事项。项目业主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时,审批机关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并确保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力求提前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对分离。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审批机关可先予受理并进行预审查,待办妥相关前置审批后,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四)建立在线审批平台。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对接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全面覆盖、全程在线、全部共享的原则,逐步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五、严格审批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责任人所在行政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分;构成违纪的,根据规定追究纪律责任:(一)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三)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拒绝办理或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的;(四)不执行首次办理登记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3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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