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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食品“三小”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威远县食品“三小”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10月19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6日威远县食品“三小”备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小摊贩(以下简称食品“三小”)监管,探索建立食品“三小”长效监管机制,杜绝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和创建四川省食品安全示范县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构建政府负总体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负协管责任的“四位一体”责任体系,构筑“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杜绝食品安全监管盲区。二、食品“三小”定义(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1.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3.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4.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5.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6.食品添加剂;7.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二)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以及从事农村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禁止食品小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三)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禁止食品小摊贩经营下列食品: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现制乳制品;3.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三、备案实施时间2016年10月19日起对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食品小摊贩者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四、备案工作分工(一)实行“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原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小经营的登记管理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驻地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摊贩的备案登记管理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驻地派出机构会同经营所在地城管办(未设城管办的由镇政府指定部门,以下同)负责。(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小作坊登记表、食品小经营登记表、食品小摊贩登记卡的统一版面印制。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食品小作坊登记表和食品小经营登记表、食品小摊贩登记卡的审核和发放。(三)县城管局及经营所在地城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辖区小摊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严陵镇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报县城管局审定,其余地方由严陵镇政府审定;其它镇由镇政府审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100米以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确定小摊贩经营区域,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户外公共场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四)在食品小摊贩登记卡的审核和发放中,县城管局及经营所在地城管办负责审定小摊贩经营区域。五、备案具体内容(一)备案登记提交材料1.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向所在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1)食品“三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从事群体性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只需提交以上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2.食品小摊贩在县城管局及经营所在地城管办规定经营时段进入划定区域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向所在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1)食品“三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4)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现住地证明。(二)备案变更事项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食品“三小”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部门书面报告,原申请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停业歇业时,食品“三小”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原申请部门书面报告,并交回登记表或者登记卡。(三)备案登记流程各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审查食品“三小”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食品小作坊与食品小经营现场检查表》(见附件2)对小作坊、食品小经营进行现场核查,合格予以登记,若有一项标准不符合则不予登记;小摊贩经营者资料交齐后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摊贩登记卡。六、备案工作要求(一)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符合登记条件的食品“三小”经营者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表》、《食品小经营登记表》、《食品小摊贩登记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指导规范管理,促进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改善店容店貌,达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只能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销售;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备案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五)食品生产小作坊、小经营户、小摊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相应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索取票据并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六)食品“三小”登记表和登记卡不作为拆迁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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