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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6〕10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威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5日威远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2011年中央及省级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川水发〔2015〕5号),以及内江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内江市水务局《关于统筹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内统委〔2016〕9号)的要求,以明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积极稳妥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小型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我县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权责一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界定管理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加快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三)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建管并重。完善“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证工程安全。三、确权登记颁证范围明确权属是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权属明确、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等活动。本次确权登记颁证的工程范围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有以下类型:(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等微型水利工程。(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四、工作任务2017年5月底,全面完成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建立起适应水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协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实现“三有五落实”的目标。主要工作任务有以下四项。(一)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主要收集和形成相关资料:水利普查成果表;建设管理资料;权属证明材料;现状调查情况表;确权申请书;现状情况;确权情况公示及反馈情况等。(二)依法确定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三)合理确定使用权。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使用权,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四)加快登记颁证工作。五、实施步骤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格按照组织准备、具体实施、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准备阶段。(2016年9月~10月)1.成立领导机构。县上成立领导小组和设立办公室,领导和协调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召开县、镇两级动员大会及培训会,提高各级干部、水利站工作人员以及农民群众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重要性的认识。3.普查与情况摸底。村、组负责水利工程现状调查表、工程证书办理申请表、确权登记簿的统计、整理、完善,镇上统一汇总。(1)建立数据台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分门别类,按要求统计上报到镇汇总,作为确权颁证的基础数据和工作底册。(2)划定单元,在建立好数据的基础上,确定以镇为单元,有利于组织工作的开展。(3)工程登记造册,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工程地理位置,四至界畔,特性指标,统一登记造册。(二)具体实施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4月)1.测绘单位和施工队伍选择。县统筹委负责组织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工程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2.外业测绘和内业处理及埋桩。均由依法选择的测绘单位和施工队伍完成。3.权属确认、确认公示,登记颁证。各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原则,依法确定所有权和合理确定使用权并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县水务局进行登记、颁证申请。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4月~5月)主要做好验收总结、工作考核等工作。六、工作要求(一)依靠群众,民主决策。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强化农民群众参与,广泛征询农民群众意见,凡确权中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须经农民群众民主讨论或决定。(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情况出发,一地一策,对情况特殊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一处一策,不追求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三)尊重历史,保持稳定。保持相对稳定的权属关系,权属明确且工程运行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纠纷。确保农村稳定。(四)有利管理、持续利用。应有利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保证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和可持续利用。(五)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要按照“制订方案、情况摸底、初步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证书颁发”等步骤,完善制度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六)严格纪律,完善机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确权登记发证之机,侵犯农民群众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政策宣讲、政策咨询、争议调处等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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