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威远境内化工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4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6〕8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长江流域威远域内(即沱江支流威远河流域和岷江支流越溪河流域)化工、矿山等企业安全监管,坚决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环境、危害长江及支流水资源和流域生态环境的事件发生。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内江境内化工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沿河企业准入关(一)严格化工园区(集中区)规划。将化工园区(集中区)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从严审批设立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园区(集中区)必须与河流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并定期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县安监局要认真履职,严格园区规划的安全把关。(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济信息化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动高污染、安全风险大的沿河(湖)企业退出,全面排查生产装备安全保障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化工厂及矿山企业,列出淘汰企业(产能)清单。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清单的企业,要依法全面实施关闭、淘汰。(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济信息化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三)完善沿河危险化学品、矿山从业单位准入机制。进一步严格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准入条件,强化分类指导。县经信、国土资源、安监、环保部门要组织完成沿河企业产业布局情况调查和安全状况评价、区域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按照产业发展规划、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完善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准入条件和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清净下水三级联防联控,开展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企业清净下水池普查,对没有设置清净下水池或清净下水池容量不足的企业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企业予以逐步退出;沿河新建企业必须设置清净下水池。按照我县对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严格实施矿山安全准入;严格对沿河尾矿库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设施与防治污染的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许可的检查,禁止不合格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济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二、强化安全管理,全面提升沿河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一)强化提升“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品种、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要全面实施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系统,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试点工作,开展自动控制系统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自动控制系统有效运行。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踪,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将不予延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装置,未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安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县住建局)(二)强化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各镇、各部门要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及时搜集和研究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风险等级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要督促沿河(湖)企业落实安全风险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排查自查、自报、自改等机制。(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安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信息化局、县环保局)(三)加强沿河尾矿库及矿山洗选企业安全监管。督促沿河尾矿库和矿山洗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尾矿坝及排洪、排渗、监测、尾矿输送等系统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汛期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引导企业采用三维激光扫描等技术,逐步建立沿河尾矿库数字化“健康档案”,定期更新、比对尾矿坝位移、变形等关键数据,对“诊断”分析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三、建立沿河企业安全生产预警体系,提升应急处置水平(一)建立全县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平台。加快全县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基础信息、动态监管信息共享。明确标识企业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措施。河流沿线化工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及有尾矿库或涉及洗选矿的金属矿山企业逐步分级分类接入县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平台。完善流域环境污染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要做到简明化、专业化、卡片化和标准化,实现企业与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无缝对接。加大以基层为重点的实战化应急预案演练力度,编制应急演练评估标准,强化应急演练过程管理,定期实施演练。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市级和相邻县(区)的联系,推动建立威远河、越溪河流域县际联席会议制度和跨区域、流域应急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共享数据和组织联合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联动响应效率。(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二)建立健全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航运安全事故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的特点,科学编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饮用水水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加强船舶密集、以及饮用水取水口周边水域监管。推进监管设施及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场站建设,加大海事执法装备设施投入力度,逐步提高辖区水上巡逻救助一体化装备水平。(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地方海事处)(三)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各镇可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独立组建的方式,建立本行政区域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各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为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先进适用装备,推进应急救援专业化处置能力建设。县级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质监、电力、住建等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建设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完善区域专业联防体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与邻近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险情发生时应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现场信息,配合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并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信息员作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社区群防群治、部门联防联治、相关单位协防协治能力,完善社会志愿者队伍,建立社会公众自救互救体验馆,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公众基础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急避险和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川办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6〕2号)、市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内安委〔2016〕8号)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爆物品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威府发〔2016〕5号)等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强化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4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