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8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6〕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路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网络、通信网络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卫设施、物管用房、社区用房、设备用房、停车场、公示栏等)、安全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教育设施(幼儿园用房等)、医疗设施(社区卫生室用房等)、文化体育设施(健身器材等)、商业服务设施及道路设施、绿化景观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建设的住宅类小区、组团及零星开发工程,包括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国家、省、市有关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执行的监督管理;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具备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移交条件的,可以分期验收和移交。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下同)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期限,制订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项目建设时序进度计划(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以集中按组团分期、分块建设,具体明确分期、分块建设的楼号和计划开、竣工时间,根据项目被批准的宗地规划技术条件严格分解到各分期建设地块,并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并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与单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监理、同步监督、同步验收,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第九条为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按标准建设,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初步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规划批准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共配套设施的技术审查。(一)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审定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共建设配套专项设计验收的标准,完成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全设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及道路设施、绿化景观的总平面、竖向等初步设计,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并出具初步设计方案的“规划”、“建设”审查意见。(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与开发项目第一批(栋)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公共建设配套施工图专项设计。(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单(群)体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和公共建设配套专项设计及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作为对开发项目公共建设配套建设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第十条项目公共建设配套专项设计及实施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原审定的公共建设配套指标不得降低。调整的公共建设配套设施专项设计及实施方案需再次审查批复,并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第十一条项目单(群)体工程施工图和公共建设配套专项设计施工图及实施方案审查合格后,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公共建设配套专项设计及实施方案审查批复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等有关文件资料,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步办理单(群)体工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第十二条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同步对单(群)体工程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监理企业应对公共建设配套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进行同步监理,建立监理日记。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业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公共建设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程序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未按公共建设配套专项设计和公共建设配套实施方案建设的,或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报送房地产开发单(群)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时,应当同步报送公共配套设施的监督报告。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中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或者终端用户入户端口以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第三章验收流程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必须达到下列条件和要求才能申请验收:(一)建设项目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定的总平面图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要求,并全部竣工,符合规划技术指标条件;(二)整个项目最后一栋(批)楼启动验收程序前,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经以下各专业部门验收认定,否则不予验收;项目为分期、分块建设的,在该分期、分块建设的最后一栋(批)楼启动验收程序前,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经以下各专业部门验收认定,否则不予验收。1.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对容积率、建筑密度、机动车位、建筑高度、建筑物间距进行验收认定,并出具认可文件。2.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收缴,并出具收据凭据。3.县国土资源局对规划审定并经县规划委员会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按照《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威府办发(2014)64号)要求的地下空间使用费进行收缴,并出具收据凭据。4.县公安消防大队已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认定,并出具认可文件。5.县园林所已对绿地率进行验收认定,并出具认可文件。6.县市政所已对市政设施进行验收认定,并出具认可文件。7.县环卫所已对环卫设施进行验收认定,并出具认可文件。8.县房地产管理局已对物管用房和社区用房等的位置、面积核查认定,出具认可文件。(三)公共建设配套各专业单项工程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共建设配套专项设计、验收标准建设到位,满足相关要求。(四)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按规划实施序列要求,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全部完成,满足独立使用功能和管理需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印制的《威远县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建设配套专项设计及实施方案审查批复及其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四)整个项目最后一栋(批)楼除外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容积率、建筑密度、机动车位、建筑高度、建筑物间距的认可文件;(六)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超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收缴凭据。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下空间使用费收缴凭据。(七)县园林所对绿地率的认可文件;(八)县市政所对市政设施的验收文件;(九)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消防设施的认可文件;(十)县环卫所对环卫设施的认可文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凭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关于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的通知》,按下列程序实施公共配套设施验收:(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对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管线和其它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认定并核查各专业部门提供认定的证明材料和文件。(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下列项目实施单项验收:1.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物管用房和社区用房等的位置、面积核查认定;2.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道路、排水、排污管道接入市政管网情况进行验收认定;3.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道路、排水、排污、建(构)筑物的质量状况进行验收监督;4.县公安部门对安保设施进行验收认定;5.县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网络、广电网络行业单位对各自的设施进行验收认定。6.县气象部门对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各部门的验收认定,应当将相应的技术指标填写在《威远县住宅小区公共建设配套项目验收表》内,在验收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一式四份,分别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验收认定单位、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存档。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公共建设配套项目验收表还应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存档。(三)建设单位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并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公安、房管、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实施项目整体验收。1.建设单位介绍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等情况;2.验收人员审阅相关资料、实地查勘核验;3.验收人员作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签署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验收证明书;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七条各单项工程专业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认定工作;参加项目整体验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次性完成验收的相关工作。第十八条依据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成后,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与委托方按照县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物业接管验收办法进行接管验收。第四章移交管理第十九条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相关规定要求,牵头组织和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组织移交方和接受方进行交接,办理移交手续,签署《项目交接书》,并报县房地产管理局鉴证备案,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项目报县房地产管理局鉴证备案。对验收合格的住宅类开发项目,交接双方不得拒绝移交或接收。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经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网络、通讯网络等设施设备及其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无偿移交给业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公共服务设施(防雷设施、环卫设施、物管用房、社区用房、公示栏等)、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及道路设施、绿化景观、文化体育设施;(二)排水管网等设施;(三)按有关规定需无偿移交的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后,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进行日常自治管理。第二十二条接收方对接收的住宅小区,应依照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第二十五条建设验收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等,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房地产管理局、移交方、接收方保留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的容积率文件,经县国土资源部门认定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部分,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移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连界镇、镇西镇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程序和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余各镇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1年10月14日印发的《威远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施验收程序和内容试行办法》(威府办发(2011)192号)同时废止。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