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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威远县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1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威远县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助办法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3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精神,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设施建设,扶持壮大民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补助范围2014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境内从事养老服务业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养老机构。二、补助标准和原则2014年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1万元/张进行补助,其中,省项目资金补助0.5万元/张,县财政补助0.5万元/张;2015年—2017年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1.1万元/张进行补助,其中,省项目资金补助0.66万元/张,县财政补助0.44万元/张。已取得养老机构行政许可的,按取得许可的年度标准实施补助;未取得许可已实施申报建设计划且县民政局也纳入了当年建设任务的,按申报年度标准实施补助。坚持先申报、先验收合格、先享受的原则,补助实施至上级项目补助指标用完为止。上级对补助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同一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补助。三、申报程序完成建设任务(指完成养老设施建设并添置生活用品等室内设施具备入住条件)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养老机构向县民政局提交补助申请(样式见附件1)。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报县政府同意后即实施补助。四、组织验收(一)验收组织。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公安消防、审计、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实施验收。(二)验收条件和标准。民办养老机构应具备入住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并依法登记,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立项文件。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3.消防验收合格通知。4.床位数认定: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T-2013)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每张床位生活居住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的要求,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生活居住用房面积除以12平方米/张即为该机构最大床位数。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补助床位数不能大于最大床位数;申请补助床位数小于最大床位数的以该机构实际拥有床位数为准实施补助。养老机构生活居住用房面积确定以设计施工图纸计算为准。(三)归档备案。验收完成后由县民政局负责归档备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民办养老机构各存一份备查(验收表见附件2)。五、实施补助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验收合格,如该机构已开展养老服务,县民政局则按上述标准将补助金一次性拨付到申请机构指定账户;如该机构还未开展养老服务,民政局按上述标准将补助资金分两次(每次50%)在两个年度内拨付到申请机构指定账户。六、其他要求享受项目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加强管理,加大安全设施投入,确保安全,确保运行两年以上。两年以后如无法继续提供服务,需按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养老机构设立等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提前两个月向县民政局申请并妥善安置代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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