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政策文号:威府办发〔2015〕1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精神,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在总结全省首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以下简称监管示范县),是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构建“工作体系健全、监管责任落实、条件保障到位、机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有力”的监管模式,达到考核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认定授牌的县(市、区)。第三条监管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考核认定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监管示范县创建情况进行调整。第四条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农业厅负责监管示范县的创建指导、考评组织、监督管理及统筹协调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监管示范县的创建督导、初审推荐、跟踪管理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监管示范县考核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当年本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递增。(二)县级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农产品检测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落实岗位编制及专职人员,确保在岗履职。乡镇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机构牌子,专职岗位落实,职责落实,至少有1名专职技术服务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种养殖专业村(社)设立1名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三)县、乡两级配齐必要的样品采集、检验检测、执法取证、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四)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五)监管示范县考核评分达到180分(含)以上。第三章考核认定内容第六条组织领导(一)成立监管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统筹,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创建机制,明确界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等。(二)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文件,出台实施明确的激励扶持政策。(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四)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辖区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并与之签订责任书;采取一一对应方式,监管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监管责任分片到人,定点包干落实;建立健全“分责全覆盖、知责全落实、履责全方位、问责全过程”的责任体系。第七条农业标准化(一)培育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带动面增长3个百分点以上。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制和承诺制。(二)农业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等,到户率100%;种养殖技术规程在主要基地上墙公布。(三)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畜禽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补贴机制。在主要生产基地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和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分别达到60%和50%以上,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技术面积达到6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配方肥应用面积达到80%以上。(四)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下同)获证主体100%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二年。第八条品牌培育(一)完成“三品一标”认证登记考核目标;在农业品牌认证登记、标志使用等方面实施奖励补贴政策。(二)种植业“三品一标”生产面积占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面积的60%以上;畜牧业、水产业“三品一标”生产量分别占其产品生产总量的50%以上。(三)推行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市,设立农业品牌销售专柜或专销区。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标志使用检查等证后监管工作。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监管(一)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二)严格农药售前检查备案。在菜、果、茶和中药材等主产区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当地人民政府广泛宣传禁限用农药品种。(三)实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兽药GSP),建立健全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销售等记录记载。严格执行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违规使用兽用原料药、不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以及人药兽用等行为。(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实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对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五)建立健全县域内放心农资经营网络,落实农资购买索证索票、经营台账制度等。开展农资经营主体质量承诺和信用评级。第十条产地环境监控(一)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开展产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档案;实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整体推进。(二)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及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规划;落实产地分级管理措施,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集中区种养殖结构;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修复、农业废弃物回收;推行循环农业,加强作物秸秆、人畜粪便等综合利用。第十一条畜禽屠宰和奶站监管(一)严格畜禽屠宰厂(场)管理,驻厂(场)检测日志连续、完整、详实;监管频次、内容达到规范要求,每月不低于1次,有相关记录和处理结果。(二)强化生鲜乳质量监管,严格规范奶站资质条件,落实巡查、日志和检测制度。(三)实施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100%。(四)推行生猪养殖保险制度,生猪养殖户参保率达60%以上。第十二条质量监测(一)纳入国家农产品质检站项目建设已完工的,应通过实验室“双认证”;未纳入国家农产品质检站项目建设的,有专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检测人员持证上岗。(二)在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三品一标”产品合格率98%以上;县域内生产的蔬菜、水果、茶叶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的检测合格率均达到100%。(三)县级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覆盖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每年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1000个,“瘦肉精”监督抽检率每车次不低于3%。涉农乡镇设立检测室,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开展日常检测,年度抽检不少于20批次,每批次样品不少于10个。(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自律性检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批批自检。(五)收购、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实行产品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制度,记录率100%。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一)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落实部门责任等。(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自检或委托检测合格的产品出具产地证明;乡镇核查产品质量,核实产地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化畜禽产地检疫,实行电子出证;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县级加强监督抽检。(三)批发市场等开办者和经营者推行入市管理、质量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设立检测室,开展市场准入检测,年度有检测记录不少于500批次。未建批发市场的,规范农贸市场入市检测,年度有检测记录不少于200批次。(四)制定并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检测补助机制。第十四条农业执法(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主要生产基地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和收储运环节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查处率达100%。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100%。假冒“三品一标”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达100%。(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及时依法查处。(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五条信息化建设(一)建立县域内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重点监管对象档案,并动态更新。(二)制定实施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将包装标识、产地环境、生产档案、索证索票等有机结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与省级追溯信息平台对接,并在本地区广泛应用。(三)建立农资经营主体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十六条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巡回检查、检打联动、监管协作、举报奖励、定期通报、信息发布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制度,规范发布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黑名单”。(三)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应急预案齐全,操作性强,有完善的舆情监控制度。第十七条宣传培训(一)每年县级相关机构进村入户宣传指导次数不低于30次。(二)每年县级相关机构组织农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学时不低于40小时。(三)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公益性宣传范围。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核心示范区(店)标识标牌不少于2块。第四章考核认定程序第十八条凡符合监管示范县认定条件的,均可按照县级自愿申请、市(州)初审推荐、专家技术核查和省级综合评审的程序进行考核认定。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经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监管示范县考核认定,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申请表;(二)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三)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总结;(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文件(包括政策支持、制度建设、会议纪要等);(五)监管示范县创建成果录像或幻灯图片资料等。第二十条市(州)人民政府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在《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并将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农业厅。第二十一条省农业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技术核查专家组,对创建情况进行技术核查。技术核查组主要负责审查创建工作相关档案材料及实施情况;现场抽查主要种养殖基地、农资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检查区域覆盖50%以上的乡镇;反馈技术核查意见。第二十二条省农业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食药部门,成立综合考核评审组,根据技术核查意见、市(州)初审推荐意见、县(市、区)自查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评;填写《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考核认定标准及评分表》,提出评审意见并作出综合性结论。评分不足180分的,考核评审不合格;180分(含)以上的,考核评审合格。第二十三条综合考核评审合格的,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授牌,并落实以奖代补政策。第二十四条技术核查专家组和综合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成员应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不得徇私舞弊,并对核查意见、评审结论负责。第五章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管示范县应持续深化开展创建工作,每年度开展自查自评,并向省农业厅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二)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情况;(三)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四)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情况;(五)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解决措施。第二十六条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管示范县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定期资格复审。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四个月。监管示范县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符合认定标准的保留称号;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限时整改,整改期六个月。经整改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厅转报整改报告和复审申请。资格复审参照上述考核认定程序。第二十七条监管示范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厅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监管示范县称号:(一)监督检查或资格复审中发现突出问题,整改后仍未达到认定标准要求。(二)监管示范县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后故意隐瞒、谎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二十八条对撤销监管示范县称号的县(市、区),将收回以奖代补资金,三年内不再安排省级或推荐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第二十九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省级监管示范县,可推荐申报国家级监管示范县,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将予以倾斜,优先安排。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市考核认定及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成都市除五城区外的14个县(市、区),其他市(州)所辖县(市、区)全部通过监管示范县综合评审,视为考核认定合格。第三十一条每年6月前,集中组织监管示范县技术核查;10月前,组织开展综合评审。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县考核认定办法》废止。附件3威远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责任书。一、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完善农产品重大事故和农产品网络舆情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质量追溯及产地准出服务性检测。年度抽检不少于20批次、每批次样品不少于10个。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三品一标”产品合格率98%以上,辖区内生产的蔬菜、水果、茶叶中禁用农药的检测合格率均达到100%。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制和承诺制,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目标考核单位:目标责任单位:威远县人民政府威远县镇人民政府责任人:责任人:2015年月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