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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威远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0月8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0日威远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川财采〔2008〕3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和《内江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内财采〔2014〕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第三条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按照评审通知要求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评审报告完成并签署后最终提交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用餐时间和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的具体时间应在《威远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表》(附件1)上予以记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指所在地在威远县行政区域以外的评审专家参加在我县组织的评审活动。第五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如下:(一)评审费标准。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30分钟及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二)误工费标准。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发放误工补助100元,不再支付评审费。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增发误工补助100元,不再支付评审费。第六条评审专家交通费支付标准如下:(一)县内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不支付往返交通费。(二)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其交通费支付标准原则上凭票报销往返公共交通(不含市外出租车)车费,即按照单边公共交通车票金额的2倍支付交通费。专家本人应在车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使用单位验审后应将专家出发地、公交车费等相关情况记录在《威远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表》中,车票同该表一并存档。异地评审专家自驾车参加评审活动,产生了过路费的,综合考虑过路费、燃油费因素,按照往返里程数每公里1.2元计算支付交通费。评审专家凭借参加评审当天的机动车过路费收费单据(安装ETC的说明)向使用单位领取交通费,专家应在收费单据上签署车牌号码、专家姓名及日期,使用单位验审后将专家自驾车出发地、往返里程、车牌号码、过路费等相关情况记录在《威远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表》中,单据同该表一并存档。没有提供机动车过路费收费单据的不能发放交通费。异地评审专家自驾车参加评审活动,没有产生过路费的,使用单位应现场查看专家自驾车辆,确定是自驾车后,按照往返里程数每公里1元计算支付交通费。使用单位应将专家自驾车出发地、往返里程、车牌号码等相关情况记录在《威远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表》中。异地评审专家参加我县评审活动不能提供公共交通车票凭证车票的,定额支付往返交通费100元。第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威远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表》和《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附件2)予以记录。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扣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不满1个小时,未造成评审不能进行的,扣100元;迟到1个小时以上,未造成评审不能进行的,扣200元;造成评审不能进行的,不支付评审费、误工补助和交通费,并由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第八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免费提供食宿。第九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不支付评审费、交通费及补助:(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导致废标或者采购活动终止,经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复核发现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二)不遵守评审现场管理制度的,或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的;(三)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第十条本办法其他适用情形包括:(一)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论证会、配合使用单位进行评审复议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由于评审专家自身过错导致评审复议的,不支付评审费。(二)评标委员会对于废标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的,参照项目评审费用标准支付论证费。(三)拟采取(或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组织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进行具体论证之后,才能公示相关情况并报财政部门批准,专业人员劳务报酬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四)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之前,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2〕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公示的,可参照项目评审费用标准支付论证费。(五)采购人代表可比照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威远县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表》相关情况由评审专家和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该表及相关原始单据应作为财务资料一并入账。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对使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县财政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预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核算支付。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威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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