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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远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威远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5年7月9日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9日威远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1.4适用范围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2.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类2.1.1恐怖事件2.1.2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2.1.3群体性事件2.1.4其他事件2.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级2.2.1一般2.2.2较大2.2.3重大2.2.4特别重大2.3预警级别2.4分级规范3组织机构和职责3.1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3.3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3.3.1县政府办3.3.2县公安局3.3.3县公安局交警大队3.3.4县经信局3.3.5县财政局3.3.6县人社局3.3.7县交通运输局3.3.8县卫生计生局3.3.9县供电公司3.3.10威远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邮政局3.3.11人民银行威远县支行3.3.12县水务局3.3.13县环保局3.3.14县气象局3.3.15县教育局3.3.16县食品药品监管局3.3.17县委宣传部3.3.18县人武部和驻威武警部队3.4镇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组织及职责4预测、预警4.1预警信息的收集4.1.1建立覆盖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4.1.2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4.1.3预警信息收集的范围4.2预警信息的处理4.2.1及时汇总和分析评估4.2.2预警级别及发布4.3信息的采集和传输4.3.1信息采集的内容4.3.2信息的采集方式和传输渠道5应急响应启动条件5.1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5.2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5.3一级响应启动条件6应急响应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6.2二级应急响应6.3一级应急响应6.4新闻报道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置7.2调查和总结8保障措施8.1通信与信息保障8.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8.3应急队伍保障8.4交通运输保障8.5医疗卫生保障8.6物资保障8.7经费保障8.8技术储备与保障8.9治安保障9宣传、培训和演练9.1公众宣传教育9.2培训9.3演练和演习10附则10.1预案管理10.2监督检查与奖惩10.2.1监督检查主体10.2.2监督检查方法10.2.3奖惩10.2.4预案解释10.2.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2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维护稳定原则。完善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严密防范破坏社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3)依法妥善处置原则。正确充分运用法律,依法采取措施,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4)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原则。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重要情况、重大举措和重大行动必须向党委、政府汇报,听从指挥,服从命令。(5)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及时取证;参与处置工作人员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和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负面影响。(6)部门密切配合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形成合力,快速、高效、有序处置。(7)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要分级负责,以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为主,同时条块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处置工作。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江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威远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1.4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威远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配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3)本预案所称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其它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2.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类(1)恐怖性事件。主要包括: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以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性行为;针对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繁华地区等进行的恐怖性破坏袭击行为;散布、邮寄、投放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或者其他生化危险物品的行为;蓄意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共心理恐慌,导致社会动荡、骚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2)进行严重暴力犯罪活动,致使社会治安秩序出现重大混乱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劫持船只、机动车辆的行为;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手段,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采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暗杀或劫持绑架人质的行为;重大破坏交通设施、交通工具、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运用规模性、杀伤性武器,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危险和影响的行为。(3)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有组织、有预谋地阻断交通,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并有打砸抢行为和扩大蔓延态势。(4)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国计民生的涉外和经济安全重大事件。2.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1)一般(Ⅳ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对某一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事发地镇政府等基层单位能够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2)较大(Ⅲ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但只需要由事发地镇政府,必要时由县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3)重大(Ⅱ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县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调度县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县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2.3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2.4分级规范具体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3组织机构和职责3.1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计生局、县供电公司、县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威远县支行以及保险、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负责人和武警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有关重大决策及实施细则;(2)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3)协调与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和武警等有关方面的关系;(4)当事件超出威远县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国家、省、市支援;(5)分析总结年度全县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3.2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作为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起草威远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整合各项应急资源,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3)建立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县预警信息发布工作;(4)组织综合应急演习;(5)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6)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预防和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7)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全县及各专业指挥部、相关部门报送的社会安全相关信息;(8)定期组织修订威远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9)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指挥部与各镇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10)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3.3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3.3.1县政府办:组织、协调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镇党政办建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工作机制;协调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3.3.2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侦察、调查、取证,全面搜集有关线索和情报,尽快查清事件起因、过程和违法犯罪事实,迅速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分子;对打砸抢烧及煽动闹事的骨干分子,适时依法严厉打击;教育、疏导、劝阻违法人员终止不法活动,迅速平息事态;参与抢险救援,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承担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3.3.3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3.3.4县经信局:协调铁路、通信、煤炭、电力、医药等有关企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3.3.5县财政局: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安排处置工作的支出预算,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6县人社局:对在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3.3.7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修复被损毁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爆炸、水灾等突发安全事件结束后的交通运输畅通。3.3.8县卫生计生局:指导、帮助事件发生地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对社会安全事件人员伤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组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3.3.9县供电公司:指导、组织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根据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3.3.10威远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邮政局:指导、组织抢修和恢复通讯设施,保障通讯畅通;研究提出应急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工作涉及通信、网络技术的对策;负责提供查询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利用无线通讯和互联网技术从事恐怖活动相关的情况;封堵境内外互联网散布的不利于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信息;提供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的通信保障及邮政物品的检验、检查。3.3.11人民银行威远县支行:负责协助突发经济安全事件处置工作,通过监控措施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资金流向,防止不法分子在我县进行洗钱活动;在有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的情况下,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冻结有关组织的资金。3.3.12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城市供水应急救援。3.3.13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3.3.1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件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并提出相关建议。3.3.15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3.3.16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3.17县委宣传部:负责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3.3.18县人武部和驻威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执行紧急任务。3.4镇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组织及职责各镇政府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本辖区内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4预测、预警4.1预警信息的收集4.1.1建立覆盖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情报信息。4.1.2公安、信访、民族宗教部门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共卫生、防疫、气象、地震、水利、旅游、金融、电力、供水、公共通信、防化污染等部门,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及时获取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并向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4.1.3预警信息收集的范围(1)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邪教、会道门以及其它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和线索。(2)可能攻击党政军首脑机关、涉外机构、城市标志性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民生设施及重要知名人士的情报和线索。(3)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的情况和线索。(4)预谋实施爆炸、劫持火车和其它公共交通工具及杀人、放火、抢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活动情况和线索。(5)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6)社会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7)可能引发暴乱、骚乱事件的线索和苗头。(8)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9)可能引发涉外突发事件的线索及苗头。(10)可能引发经济安全事件的线索及苗头。(11)其它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4.2预警信息的处理4.2.1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取的预警信息及时汇总和分析评估,在可预见的领域加强防控,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缜密布控,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4.2.2预警级别及发布。实施预警信息分级制度,按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根据发布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提醒群众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4.3信息的采集和传输4.3.1信息采集的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涉及范围、事件的规模、危害程度、背景、有关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各级指挥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4.3.2信息的采集方式和传输渠道(1)一旦掌握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地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群众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它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的信息。(2)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在展开应急准备和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重要信息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3)对发生的跨行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重大情况迅速上报。(4)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毗邻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涉及或影响范围超出本县行政区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协调有关处置工作。(5)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商定对外表态口径,按照有关规定,由归口部门尽快通报。5应急响应启动条件5.1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为标准,分为两级: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二级,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一级。5.2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发生以下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5.2.1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它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事件。主要有:(1)劫持机动车辆的案件;(2)采取纵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手段,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采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暗杀或劫持扣押人质的案件;(4)颠覆列车及重大破坏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案件;(5)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危害国计民生的重大案。5.2.2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2)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它要害部位或者单位;(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它公私财产;(7)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8)集体上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9)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它群体性行为。5.2.3涉外重大突发事件指较为严重的外国人非法入境、居留、就业,危害外国人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主要有:(1)一次发现和查获10人以上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案件;(2)因酒精、食物中毒等客观原因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外国人死亡的案件;(3)1名外国人被杀害案件;(4)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外国人死亡的火灾或交通事故;(5)威胁、伤害外国人人身安全的群体性事件;(6)其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5.2.4突发重大经济安全事件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经济犯罪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主要有:(1)企业单位被诈骗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2)企业单位人员挪用、侵占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案件;(3)金融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挪用等造成损失的案件;(4)企业单位负责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给企业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案件。5.3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以下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一级响应。5.3.1突发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案件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它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主要有:(1)利用生物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2)利用核爆炸、大规模核辐射进行袭击或者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3)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4)劫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颠覆列车,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破坏铁路、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6)袭击县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7)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8)其它大规模暴力、恐怖袭击事件。5.3.2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指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1)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2)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事件;(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它要害部位或者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严重聚众滋事或者骚乱的事件;(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它公私财产,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7)大规模的聚众械斗;(8)其它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5.3.3突发特别重大涉外事件指严重的非法入境,危害外国人安全,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主要有:(1)境外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民族分裂分子等不准入境人员失控入境事件;(2)因酒精、食物中毒等客观原因造成5人以上外国人死亡的案件;(3)2人以上外国人被杀害案件;(4)造成5人以上外国人死亡的火灾或交通事故;(5)严重威胁、伤害外国人人身安全的群体性事件;(6)其它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5.3.4突发特别重大的经济安全事件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发生的因经济犯罪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事件。主要有:(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等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案件;(2)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导致储户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3)企业单位被诈骗或工作人员携款外逃,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导致企业停产、破产等严重后果的案件;(4)抢劫金融单位,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6应急响应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6.1.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6.1.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6.1.3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和诱发新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保护国家交通系统、通讯系统、能源系统、金融系统、民生系统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免遭犯罪分子的后续袭击。6.2二级应急响应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工作,并视情赶往事发地指导处置工作。6.2.1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组织足够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立即开展以下工作:(1)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市公安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初步情况;(2)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做好联合处置工作的准备;(3)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事发地的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情况;(4)视情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5)视情协调有关地区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工作。6.2.2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镇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组织处置工作,并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6.2.3事发地有关镇政府的应急响应(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处置工作;(2)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依法及时稳妥处置;(3)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4)向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5)视情协调有关村或相邻村参与处置工作;(6)必要时紧急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和物资。6.2.4事发地的应急措施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6.2.5响应终止突发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妥善处置、事态平息后,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事发地政府的提议,确定二级响应终止。6.3一级应急响应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县长)组织协调处置工作,并视情赶往事发地指导处置工作。6.3.1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组织足够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1)全面调度有关情况,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2)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做好联合处置的准备;(3)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4)视情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工作;(5)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赶往事发地指导处置工作。6.3.2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镇应迅速核实情况,组织处置工作,并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6.3.3县政府的应急响应:(1)按有关规定迅速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2)视情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3)督促县级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4)根据需要请求驻威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工作;(5)视情请求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6)必要时依法在事发地实施紧急状态;(7)视情紧急下拨应急处置资金和物资;(8)视情协调有关镇或相邻镇共同参与处置工作。6.3.4事发地的应急措施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6.3.5响应终止突发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妥善处置、事态平息后,由事发地政府和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提出建议,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县长)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县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6.4新闻报道6.4.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6.4.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新闻发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维护大局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置7.1.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对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或修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7.1.2对有关人员妥善安置,必要时启动建设好的重大突发事件人员避难所或公园、广场等临时避难场所,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视情给予补偿;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及时给予补偿。7.1.3对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外国人的死因由法医按有关规定鉴定确认,并出具“死亡鉴定书”;在华死亡外国人的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尸体和骨灰运输出境以及赔偿要求等事宜,由事件处置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7.2调查和总结7.2.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牵头,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全面、周密的调查和总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迅速查清、核实事件的起因、全过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工作情况,并认真剖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7.2.2必要时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8保障措施8.1通信与信息保障8.1.1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确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序展开。8.1.2通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它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8.1.3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制度,定期对通讯系统进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建立信息采集制度,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8.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8.2.1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8.2.2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8.3应急队伍保障8.3.1建立专门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专业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处置恐怖袭击应急队伍、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队伍等,确保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后,能够迅速集结到位,及时参与处置工作。8.3.2应急队伍由公安、武警、民兵和参与处置突发社会事件的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8.3.3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8.3.4建立健全前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并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8.4交通运输保障8.4.1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恐怖袭击、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8.4.2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的保障制度,详细制定交通管制和路线规划等保障措施。8.5医疗卫生保障8.5.1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8.5.2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8.6物资保障8.6.1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处置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处置物资采购和调动制度。8.6.2县及各镇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物资储备仓库,集中存放各类装备、器材、器械等。8.6.3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和抢险救援器材,装备相应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特种武器、侦察技术装备、勘查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8.7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保障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经费。8.8技术储备与保障8.8.1成立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8.8.2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8.8.3组织开展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掌握处置技术发展的动向和趋势,制定处置技术建设规划。8.8.4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组织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工作的水平,确保处置工作及时、稳妥、有序、高效。8.9治安保障8.9.1公安机关制定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案件应急预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经济安全案件应急预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8.9.2公安机关各部门在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指挥中心: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情况控制,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对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及时上传下达;根据警情和工作需要,可调用各级公安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机动车辆、通信设备和技术器材等,保障紧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动相关警种和就近警力到达指定地点,实施合成作战;参与有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对策、措施的研究工作。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定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对以严重暴力犯罪及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形式出现的各类突发社会安全案件进行侦查;及时查明案件真相,缉捕恐怖分子;在公安部的领导下,负责与国内外刑警组织进行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和反恐情报交流,加强协作、配合。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防范涉及枪击、爆炸、剧毒、放射性同位素危险物品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工作预案,并参与组织实施;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协同有关部门关闭、封锁交通枢纽,停止水、电、气、热供应,切断通风或中央空调系统;负责指导对犯罪组织、犯罪分子可能活动的重要场所的阵地控制工作,协助加强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管理和培训参与处置恐怖袭击、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安全社会事件的公安巡警防暴队伍。巡警部门:负责相关区域的管制巡逻,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进行现场警戒、抢救伤员、疏导群众、维护社会秩序工作;同时担负攻坚、突击及缉捕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任务;制定防范、处置暴力恐怖袭击事件、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工作预案,加强实战演练。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参与制定突发经济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参与组织实施;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查明犯罪事实,缉捕犯罪分子;根据突发社会事件的线索和情报,协调有关金融、财政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查清犯罪组织、犯罪分子的资金来源,截断犯罪组织的资金流动;及时将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组织及犯罪分子的有关线索通报有关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涉外突发事件预案,并参与组织实施;加强对入境外国人的管理,从中发现、监控可疑人员;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进行查办;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外刑事、治安案件;归口掌握涉外事件情况,统一对外联系交涉。国内安全保卫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对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从事可能危害我县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破坏活动情报信息进行搜集、研判、通报、综合分析、预测以及有关线索开展调查及案件侦察;负责对进入我县涉及新疆“三股势力”的活动、达赖集团、西藏民族分裂势力的活动、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民运”组织和“民运”分子对境内破坏活动的线索开展调查和案件侦察;负责与有关部门就上述问题进行情报交流和协作;负责搜集、掌握、研究、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及“中功”等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策划、组织、实施破坏活动的情报信息;规划、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制定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及“中功”等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进行破坏活动的对策、预案;参与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及“中功”等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实施破坏活动处置工作。科技通信部门: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时指挥、联络、信息运输的通信保障工作。网络安全部门:负责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进行破坏活动;负责与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相关的犯罪组织、案件的线索调查,提供犯罪案件证据。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应急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可能造成的大规模建筑物倒塌、爆炸、毒害和特大火灾事故,制定联合灭火作战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和动植物进行洗消除毒等卫生处理;转移、封存、销毁残存的生物战剂和化学毒剂,控制污染源;组建防范、处置生物战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灾害事故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车辆、行人,保证救援车辆及时赶到事件现场。警务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公安机关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装备方案;负责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警用装备物资的储存等工作。公安法制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有关突发社会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林业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处置发生在林业系统管辖的山场、林场范围内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工作预案,并参与组织实施;重点研究处置、防范突发纵火性社会安全案件,缉捕逃窜至林区的犯罪分子。9宣传、培训和演习9.1公众宣传教育9.1.1公布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及应急报警电话。9.1.2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在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教育。9.2培训9.2.1对各级领导、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两次。9.2.2将有关应急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课程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9.3演练和演习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和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定期组织专业演练;县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10附则10.1预案管理随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并定期进行修订。10.2监督检查与奖惩10.2.1监督检查主体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0.2.2监督检查方法监督检查实行过程监督检查与结果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衡量各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过程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看组织领导是否得力,工作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处置程序是否合理,人员、装备处置工作是否快速、及时、稳妥,是否把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10.2.3奖惩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情由县政府或县人社局进行表彰奖励。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10.2.4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10.2.5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9日印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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